时间:2023-03-31 09:17:0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严打 贵阳通报45起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分享「贵阳市扫黑除恶」,关于严打 贵阳通报45起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分享「贵阳市扫黑除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疫情发生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力量,通过加强沿街巡查、接听热线等措施,持续开展价格检查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处理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记者汇总各渠道通报消息得知,9月2日至12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典型案例共45起。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1
2022年9月2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盈佳农贸市场一经营户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检查盈佳农贸市场时发现,一蔬菜销售店,花菜售价8元/斤,进价4.2元/斤,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2
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环南巷的多又多集贸市场开展检查时发现,贾某经营的蔬菜摊点销售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该店香葱售价30元/斤,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执法人员现场还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检查,发现与集贸市场公平秤称重不一致,100克的香葱实际结算为125克。
案例3
2022年9月2日,贵阳观山湖黔城壹家利源便利店违反《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高价销售蔬菜(生姜16元及30元1公斤,豌豆片16及30元1公斤)。经查明,该超市销售的蔬菜进销差价率超过35%,其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案件正在立案调查中。
案例4
2022年9月2日,观山湖区雅溪生鲜超市违反《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高价销售蔬菜且均未进行明码标价(均以紫甘蓝一种菜名进行销售,其中蒜苗等昨天的销售价格为6.98元每市斤,今天的销售价格为12元每市斤)。经查明,该超市销售的部分蔬菜进销差价率超过35%,其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2年9月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王记果蔬店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香葱每斤25元,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6
2022年9月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宾宾食品店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宾宾食品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香葱每斤18元,香菜每斤20元,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7
2022年9月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家禾鲜超市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家禾鲜超市开展检查,该店销售蒜苗售价每斤16.8元,进价每斤6.2元;香葱售价每斤15.8元,进价每斤6.4元,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8
2022年9月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福永兴生鲜涉嫌未执行明码标价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全部商品未执行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9
2022年9月2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息烽县永靖镇虎城大道开磷城壹正药房涉嫌未执行明码标价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处方药柜中所有药品均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10
2022年9月2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乐多超市涉嫌未执行明码标价、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福乐多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该超市销售莲花白售价15.96元/kg,进价3.8 元/kg;销售白菜售价15.96元/kg,进价6元/kg,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11
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花果园M区某农产品店检查时发现,猪肉销售区域未明码标价,且猪肉标签提示为肥瘦肉单价为60元/公斤,子排为80元/公斤,经查验当事人进货票据显示猪肉进价为30为元/公斤,进销差价率已超出35%的规定。该经营行为涉嫌哄抬物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已立案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12
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电力巷某杂货店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蔬菜未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在立案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13
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青云路某药店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防疫用品口罩进价为0.28元/个,售价为1元/个,进销差价率已超出35%的规定。该经营行为涉嫌哄抬物价,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正在立案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14
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二戈寨某药店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酒精进价5.1为元/瓶,售价为9元/瓶,进销差价率已超出35%的规定。该经营行为涉嫌哄抬物价,目前已立案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15
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沙冲路某生活超市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生菜进价为8.5元/斤,售价为15.8元/斤,进销差价率已超出35%的规定。该经营行为涉嫌哄抬物价及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立案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16
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花果园K区某蔬菜超市检查中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在售的小白菜标价为11元/斤,而实际结算价为12元/斤,目前已立案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17
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南明区花果园X区某超市检查中,发现其蔬菜售价过高。该经营行为涉嫌哄抬物价及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已立案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18
2022年9月3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观山湖区黄琦生鲜超市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生鲜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叶类蔬菜售价均为每斤15元,茄子售价每斤12元、进价每斤6元,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19
2022年9月3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观山湖区好邻居蔬果店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蔬果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高价销售50余种农产品。经查明,该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超过购进单价的39%-149%,其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20
2022年9月3日,贵阳观山湖幸勤农生鲜超市违反《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蔬菜未明码标价,只通过口头告知价格。
该超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1
2022年9月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贵阳市经济开发区优鲜乐生鲜超市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贵阳市经济开发区优鲜乐生鲜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蔬菜摊区香菜标价每斤15元,实际售价每斤23元,该行为涉嫌违反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规定。
案例22
2022年9月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贵阳市经济开发区亿家隆百货经营部涉嫌未执行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香葱售价每斤15元,小白菜售价每斤18元,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该经营部销售的青菜、香葱、香菜、蒜苗均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23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王天平经营的摊位开展检查时发现,王天平向市民售卖黄瓜,其售卖价格为10元/斤,自称进货价格为8.5元/斤,但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台账及购进票据相关材料,无购进票据,以上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商户处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24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山路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山路分店内正在使用的5台条形码打印计价称存在超期未检定情况,其中3台计价称显示检定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1台计价称显示检定有效至2021年8月17日,1台计价称未见检定合格相关标签,现场商家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25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泰广场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泰广场分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该处售卖的红菜椒标价6.99元/500g,实际销售价15.98元/kg(即7.99元/500g),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标示价格1元/500g;该处售卖的黔迎土猪仔排标价32.90元/500g,实际销售价69.80元/kg(即34.9元/500g),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标示价格2元/500g,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26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白云区莲都山超生鲜超市店开展检查时发现,白云区莲都山超生鲜超市店在售卖商品过程中,有市民在该处实际购买蔬菜为莲花白,现场莲花白标价牌标示售价为2.28元/斤,同时现场有牛心包菜标价牌标示售价为2.58元/斤,市民购买蔬菜称重后所贴标签显示为“牛心包菜”,销售价格为7.96/公斤(即3.98元/斤),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27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贵州良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良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在售卖药品过程中,对药品柜内的121种药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28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贵州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宏盛超市在猪肉牛肉销售过程中,存在未对猪肉、牛肉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经查,该市场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花溪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29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家乐购生活超市进行检查,该店销售的老南瓜标识的价格为3.5元/斤,现场销售的价格为4.8元/斤。该店涉嫌价格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时立案调查,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30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花溪黔惠茗便利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便利店在猪肉、蔬菜销售过程中,涉嫌存在未对猪肉、蔬菜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立案调查,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31
2022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荟溪城一楼商家“方达和平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方达和平药房)在销售防疫物资(酒精)过程中,发现该药店销售的酒精(贵鑫牌75%)进价为0.85元,销售价1.5元;医用酒精喷雾进价3.5元,销售价6元;75%酒精喷雾进价2.4元,销售价5元,以上商品进销差价率均超过35%,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涉嫌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32
2022年9月4日,观山湖区黔文锐星生鲜超市违反《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胡萝卜、土豆等蔬菜。经查明,该超市销售的部分蔬菜进销差价率超过35%,其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该超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86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3
2022年9月5日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平桥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辖区门面经营户进行关停,在关停的过程中位于贵阳经开区漓江路漓江花园旁的好漂亮美妆店的老板王某对抗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极不配合市场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发生冲突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领导汇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并亲临现场指挥工作,同时在经开区纪检委的监督下,在贵阳经开区公安,城管,办事处,大寨村委、社区等部门的配合下,对该家店铺进行现场核实。
经核实,该门面营业执照法人为王某,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是其丈夫张某。在联合行动组的行动下,该门面关门。同时,公安机关将法人王某和涉事当事人张某带回经开区公安分局平桥派出所调查处理。涉事当事人张某在公安民警的询问下对其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对抗工作人员的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在公安民警的批评教育下当事人张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现场工作人员赔礼道歉,书面写下道歉书表达歉意,同时保证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保证以后好好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案例34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举报案件线索对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花溪甲秀南路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惠宜精选羔羊肉卷标注价格为29.8元/盒,实际结算价格为35.90元/盒。经查,该市场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35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举报案件线索对花溪德旺佳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青菜心为6.58元/斤,但进价3.2元/斤,进销差价率为105.63%。经查,该市场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36
2022年9月8日,观山湖优玛超市违反《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高价销售蔬菜(冬瓜、土豆进货价为4元/KG、瓢儿白7元/KG,冬瓜土豆销售价为5.98元/KG,瓢儿白销售价为10.56元/KG),经查明,该超市销售的部分蔬菜进销差价率超过35%,其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案件正在立案调查中。
案例37
2022年9月1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网民在快手平台发布视频称白云辖区某商家标价7.98,实际收款9.99一斤的舆情情况。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视频中提及的优益品生鲜超市进行核查。经查,视频中提及的优益品生鲜超市位于白云区同心东路白金壹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贵州优益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店内小菜系列标示价格牌显示为9.9元/500g,与视频中显示售卖单价一致。其现场负责人杨永店长自述,自贵阳疫情爆发以来,该超市无法从花溪购进小菜系列(即舆情视频中提及的蔬菜)销售,便从白云区农户刘应会手中直接购进小菜系列销售,农户刘应会9月3日开始给该超市供应小菜,送货上门。
经找到刘应会进一步核对以及店长杨永自述和查看该店视频监控了解到,9月3日、9月4日小菜送货价为6元/斤,该超市销售价位6.98元/斤,9月5日以后刘应会按照7.00元/斤的价格给该超市送小菜,该超市按照7.98元/斤的价格销售,其中9月6日-9月8日该超市按照要求歇业,9月9日才开门,继续销售小菜,销售价仍然为7.98元/斤,后因按照7.98元/斤的价格销售小菜仅能维持保本,不赚钱,该超市决定对其销售的小菜进行调价,调至9.9元/斤,从9月10日开始实施,但该超市在调价(在电脑上调价)后未及时更换标价的标签码,一开门顾客就进入卖场购物,因为店员少顾客多较忙的原因,该超市直至中午11点50多才将小菜的标签码由之前的7.98元/斤更换至9.9元/斤,故导致了快手视频中网民拍摄的实际销售价高于标示价的情况发生。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该店内8种蔬菜的销售情况,发现销售价与标示价均一致。该商户售卖小菜系列蔬菜销售价与标示价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拟对贵州优益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正在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38
2022年9月10日,观山湖区张静螺蛳粉店在经营中为顾客提供堂食,违反《关于解除观山湖区临时静态管理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停业整顿。
案例39
2022年9月10日,观山湖区飞哥三宝炖鸡馆在经营中为顾客提供堂食,违反《关于解除观山湖区临时静态管理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停业整顿。
案例40
2022年9月10日,观山湖区享站吧精典饮品店作为酒吧,违反《关于解除观山湖区临时静态管理的公告》的规定擅自营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停业整顿。
案例41
2022年9月12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优鲜达生鲜超市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辖区商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香葱每斤21.98元,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42
2022年9月12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正祥农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黔灵分局接到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后坝派出所提供线索,贵州正祥农业有限公司以62元/份购进蔬菜包300份,以98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43
2022年9月12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阳市红十字会康福医院涉嫌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贵阳市红十字会康福医院对在该院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收取核酸检测费每人16元,该行为违反贵阳市疫情防控现场处置省市联动指挥部于2022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免费开展社会面日常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28号令)之规定,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案例44
2022年9月12日,息烽县三三牛肉火锅店在经营中为顾客提供堂食,违反《关于息烽县县域内有序流动的通告》,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停业整顿。
案例45
2022年9月12日,息烽县一米优粉早餐店在经营中为顾客提供堂食,违反《关于息烽县县域内有序流动的通告》,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停业整顿。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保存好消费票据,如票据难以获取,请尽量保存视频、图片等其他证据,提供给执法人员,并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来源:贵阳日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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