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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自然垄断是什么」

时间:2023-03-29 15:17:0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自然垄断是什么」,关于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自然垄断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东武子

经济学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 自然垄断行业。现代法学借鉴了经济学概念,把自然垄断定义为: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本文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公共产品的特点,对于政府应当如何支持自然垄断企业的政策取向提出了政策建议。

中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的界定

我国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于垄断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实施《反垄断法》,目的是促进竞争,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另外第八条还规定,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

自然垄断行业大都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民航、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之所以成为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原因在于这些行业都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服务渠道的管网性及固定成本沉淀性。自然垄断行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通常都是通过固定的管道或者线路进行的。所有这些网络的建设耗时长、投资大、规模要求高。自然垄断行业在设备和基础设施方面需要数额巨大的投资,固定成本一旦形成,折旧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且设备和基础设施很难转用于其他用途,这些资本沉淀在这个产业就很难再抽回。

第二,公益性。自然垄断行业面向全社会,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服务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企业经营公益性较强。因此,它们的经营状况如何,能否提供安全和价格合理的产品与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造成直接的影响。由此,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基本政策方面更多地考虑社会效益,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是服从于社会效益的。

第三,行业内的部分业务具有可竞争性。细加分析就会发现,并非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有些业务是可竞争性的业务。如电力行业的确带有自然垄断性,但自然垄断性体现在输电网络这个环节,发电环节则是比较典型的竞争性领域。再如铁路行业,其基础设施,包括铁路、桥梁、通信信号系统和调度指挥系统等,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性,而运营部门,包括客运、货运、车辆等,却是可竞争的。

第四,消费者或用户的不可选择性。由于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一定市场范围内不存在具有竞争地位的其他经营者。因而,对消费者和用户来说,他往往不能像对待一般的经营者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意愿对经营者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独占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由于选择其他经营者的服务不可能或成本过高,所以,即使经营者提出极为苛刻的条件,消费者往往也必须接受,否则其需求就可能得不到满足。因此,在自然垄断行业中,消费者保护问题便显得尤为突出。

第五,缺乏完全市场化的内在动力。自然垄断行业大都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铁路、公路、港口、航空、通信等都是现代工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而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是维持居民和机构生活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这些行业往往投资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市场发育水平低、私人企业力量有限或者因为私营企业的惟利性的价值取向难以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目标,因此,私人投资一般不愿涉及这个领域;同时,由于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经营行业往往很难获得很高利润回报和在短期内收回投资成本,这使得自然垄断行业缺乏完全市场化的内在动力。[3]

公益性的概念:纯公益与准公益

根据财政部今年颁布的财会[2010]22号文件“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对于公益性项目的规定,不难得出公益性的概念。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因此所谓公益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性。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共利益产品或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就属于公益性企业了。

公益性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称为公共产品。根据经济学的概念,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求公共产品:一、生产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二、经营管理必须由非盈利组织承担。

公共产品又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一般说来,纯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它是在消费过程中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是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消费的物品与劳务。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

准公共产品亦称为“混合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第一类,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例如义务教育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特征,但非排他性不充分的准公共产品。例如,公共道路和公共桥梁就是属于这种类型。受特定的路面宽度限制,甲车在使用道路的特定路段时,就排斥其他车辆同时占有这一路段,否则会产生拥挤现象。因此,公路的非排他性是不充分的。但是,公共道路又具有非竞争性。它表现为,一是公共道路的车辆通过速度并不决定某人的出价,一但发生堵塞,无出价高低,都会被堵塞在那里;二是当道路未达到设计的车流量时,增加一定量的车的行驶的道路边际成本为零,但若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变得非常拥挤时,需要成倍投入资金拓宽,它无法以单辆汽车来计算边际成本。正因为这类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的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因此也称为准公共产品。

相应的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也可以分为纯公益性企业和准公益性企业。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的产品具有商品的特性(具有显性或者隐性的市场价格),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就属于准公益性企业。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框架下,更多的公益性企业是制度安排的产物。

前面已经提到,无论是制度安排下形成的公益性企业还是由于产业特征决定的公益性企业,由于企业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求公共产品的生产或提供必须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生产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二是经营管理必须由非盈利组织承担。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应该如何对待公益性企业存在一些争论,比较典型的就是要么走纯市场化的路子,由全社会为产品买单;要么走纯公益化的道路,完全由政府利用税收为公共产品买单。

该观点存在的问题在于没有把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背景与公共产品的特征结合起来。无论是纯市场化还是纯公益化,都不能完全解决公益性企业当前和以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为什么不能走纯市场化或者纯公益化的道路

公益性自然垄断企业的运行不能走完全市场化的道路。原因就是由于行业的垄断特性。市场上的不同行业,其垄断的程度是不同的,根据行业的垄断程度,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追求的目标应该是促进各行业的自由竞争,因为在完全竞争的理想条件下,商品定价等于产品的边际成本,从而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状态,没有任何浪费。厂商只能通过技术进步等措施,才能够获得超额利润。但是随着垄断程度的提高,企业的定价权也越来越大。

由于企业总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在完全垄断的状态下,由于企业居于完全垄断地位,如果企业完全市场化运行,企业会在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确定企业的产量和价格。此时企业的定价将高于产品的边际成本,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假定市场处在完全竞争的状态,企业只能定价为P=MC*。由于只有市场处在完全竞争的状态下时,才能实现消费者的福利最大化,因此完全垄断状态与完全竞争状态相比,企业从消费者那里拿走了面积为P*EFMC*的消费者剩余。于是公益性产品的消费者——广大人民的利益就会被企业剥夺。

当然,也不能走纯公益化的路子,完全由政府利用税收买单。因为如果完全由政府通过税收,为公民消费的准公益性产品买单,企业就不能正确了解产品的社会需求情况,从而不能做出最优化的生产决策,从而使得准公益性产品的生产要么供给不足,要么供给过量,导致公民的福利水平下降,或者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河流的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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