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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按形式分为「062——消防学习——泡沫灭火系统—4形式及参数b(20220912)」

时间:2023-03-28 15:01:02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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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含全淹没、局部、移动式)

1)中、高倍数形式选择

系统形式

适用场所


全淹没系统

(中高倍数)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上述场所为小型空间时,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

“封闭围墙小型中”

局部应用系统--高倍数

1)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B类火灾。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居高AB不封闭”

局部应用系统--中倍数

1)固定位置面积S≤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居中固定一百B”


移动式系统

(中高倍数)

1)火灾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火灾时需排烟、降温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排气)

3)中倍数还可以用于面积S≤100㎡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移动两难一排气,中倍小于一百B”

2)一般要求:

1.全淹没式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全淹没系统

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

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4.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

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5.消防控制室和防护区

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6.联动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应与防护区内的门窗关闭装置、排气口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7.导泡筒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横截面积的1.05~1.10倍。

8.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防护区内。

3)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

安装高度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设置位置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防护区外)

进风口

当泡沫产生器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防风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或泡沫产生影响的措施。


13、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的一般规定

1.泡沫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自动关闭;对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排气口。排气口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在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网。“打假315”

5.排气口应能自动或手动开启,排气速度≤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全淹没系统淹没深度:

A类火灾

1)≥1.1倍最高保护对象高度;

2)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米;“一一点6米”

B类火灾

1)应高于汽、煤、柴油或苯类火灾起火部位2米;“二苯汽煤柴”

2)其他B类火灾试验确定。

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

1)淹没深度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

2)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淹没体积

淹没体积V=

防护区地面面积S*淹没深度H—固定机器设备等不燃物所占体积Vg

3)全淹没系统淹没时间:

延时时间: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式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1min。

单独:“2335(2 3=5)”

联合:“3447(3 4=7)”

可燃物类型

高倍液单独使用

高倍液与自喷联合使用

闪点≤40℃非水溶性液体

2

3

闪点>40℃非水溶性液体

3

4

发泡类低密度可燃物

3

4

成卷、压制类高密度可燃物

5

7

综合管廊、电缆隧道

5

-

4)全淹没系统泡沫连续供给时间:

“15B管25A”

A类

≥25min

B类

≥15min

综合管廊、电缆隧道

≥15min

5)全淹没系统对A类火灾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

“联合使用36单”

单独使用高倍液

60min

与自喷联合使用

30min


14、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1)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

a.用于扑救A类、B类火灾时:

1.A类火灾

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应≥0.6米

2.B类火灾

1)覆盖汽、煤、柴油或苯类火灾起火部位厚度应≥2米;

2)其他B类火灾试验确定。(基本同全淹没)

3.到达覆盖厚度设计

应≤2min

4.连续供给时间

应≥12min

b.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

1.应选用固定式系统,并设置导泡筒。

2.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

应≥1m

3.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

应≥200mm

4.宜采用发泡倍数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5.供给强度

1)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的试验确定,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

2)缺乏实验数据时,取≥7.2L/min·㎡。

6.连续供给时间

1)根据所需控制时间确定,且宜≥40min。

2)当同时设有移动系统,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2)中倍数局部应用系统:

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用于沸点>45℃且固定位置面积≤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

供给强度

>4L/min·㎡

室内 场所连续供给时间

>10min

室外 场所连续供给时间

>15min

注意:该项内容均为大于“>”号,无“=”。


15、移动式系统


1.高倍液、水储备量

1)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液或局部应用高倍液系统使用时:

储备量可在原储备量中增加5%~10%。

2)在消防车上配备时:

每套系统泡沫液储存量宜≥0.5t。

3)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

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2t泡沫液。

注意:此处是大于“>”号。

2.当移动中倍数灭沸点>45℃且S≤100㎡非水溶性流淌火时,同局部应用要求。

3.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因配置导泡筒,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4.消防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16、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

1)灭火系统形式选择

系统形式

适用场所

泡沫-水

灭火系统

(室内场所)

1)非水溶性场所: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的室内场所

2)水溶性场所:存放量≤25L/㎡ 或 >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火灾。

“泡沫水灭非水溶,水溶爱我(25)有缓冲”

泡沫喷雾系统

(室内场所)

1)独立变电站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2)面积≤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泡沫喷雾独油浸,二百非溶在室内”



2)泡沫-水喷淋系统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10min

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

≥60min

3)泡沫-水雨淋系统、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规定


系统控制

1.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机械手动启动力应≤180N。

3.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系统应设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联动系统

1.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电控型自动探测级附属装置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时,执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时,

a.传动管长度:应≤300m;

b.传动管公称直径:15~25mm;

c.喷头:应为快速响应喷头;

d.喷头间距:宜≤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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