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8 08:29:00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华银电力每股收益「盈利预测及补偿」,关于华银电力每股收益「盈利预测及补偿」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甲 方: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甲方”或
“华银电力”)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255 号
法定代表人:邹嘉华
乙 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乙方”或“大唐集
团”)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行
丙 方: 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
“丙方”或“地电公司”)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北路 999 号
法定代表人:程鑫
丁 方: 大唐耒阳发电厂(下称“丁方”或“耒阳电
厂”)
住 所: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电厂居委会振
兴路 185 号
法定代表人:彭朝晖
(乙方、丙方、丁方合称“转让方”)
鉴于:
1 、 华银电力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
国”)法律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代码为 600744。华银电
力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下称“本次
重组”),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华银电力拟向大唐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在大唐湘
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湘潭公司”)中所持的
60.93%股权;
(2)华银电力拟向大唐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在大唐华
银张家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张水公司”)中所持
的 35%股权;
(3)华银电力拟向地电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在湘潭公
司中所持的 39.07%股权;
1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4)华银电力拟向耒阳电厂发行股份购买其拟剥离出
售的发电经营性资产(连同相关负债)(下称“耒阳电厂
资产”)。
以上转让资产合并称为“标的资产”。
2、2015 年 1 月 30 日,华银电力就收购大唐集团和地
电公司所持湘潭公司 100%股权与大唐集团和地电公司签署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就收购大唐集团所持张水公
司 35%股权与大唐集团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就
收购耒阳电厂所持耒阳电厂资产与耒阳电厂签署《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合称“《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 就华银电力本次重组涉及资产收购事宜作出了
详细约定。
3、标的资产已完成评估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大
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大唐湘潭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
(2014)第 1113 号)、《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拟
发行股份购买大唐华银张家界水电有限公司 35%股权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4)第 1114 号)、《大
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大唐耒阳发电厂
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相关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天兴评报字(2014)第 1115 号)),该评估报告已获得
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各方同意以标的资产经备案的评估值
作为本次重组的定价依据。
经 各方友好协商,现就本次重组涉及的利润补偿事项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盈利预测
1 、 根据北京兴华出具的《湘潭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
告》([2014]京会兴鉴字第 07000001 号)、天职国际出具
的《耒阳电厂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天职业字
[2014]12617-1 号)和北京兴华出具的《张水公司盈利预测
审核报告》([2014]京会兴鉴字第 07000002 号),湘潭公
司、张水公司或耒阳电厂资产 2014 年四季度(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合称“承诺期”)的预测净利
润数额以及标的资产对应的承诺期预测权益净利润数额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全部标的资产对应的承诺期预测权益净利润之和称为
“承诺权益净利润总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4 年四 承诺期预
序 目标企业 2015 年预 承诺期预
季度预测 比例 测权益净
号 /资产 测净利润 测净利润
净利润 利润
1 湘潭公司 8,965.30 15,774.23 24,739.53 100% 24,739.53
2 张水公司 302.07 2,981.77 3,283.84 35% 1,149.34
3 耒阳资产 3,014.19 6,593.24 9,607.43 - 9,607.43
承诺权益净利润总额 35,496.30
注:本协议所涉及的净利润均剔除政府收储湘潭土地之影响。
如 标的资产按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实际权益净利润不
低于上述承诺权益净利润总额的,称为“达标”;否则,
称为“未达标”。
2、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就标的资产作如下承诺:
(1)转让方保证,在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实际权益净
利润不低于本条第 1 款约定之承诺权益净利润总额,即保
证标的资产达标。其中:
A. 大唐集团和地电公司保证,在承诺期内,湘潭公司
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本条第 1 款约定之湘潭公司预测净利
润。其中,大唐集团和地电公司按其在本次重组实施前分
别所持湘潭公司的股权比例(即大唐集团 60.93%、地电公
司 39.07%)承担承诺责任;
B. 大唐集团保证,在承诺期内,张水公司实际净利润
的 35%不低于本条第 1 款约定之张水公司预测权益净利润;
C. 大唐集团保证,在承诺期内,耒阳电厂资产实际净
利润不低于本条第 1 款约定之耒阳电厂资产预测净利润。
( 2 ) 在承诺期届满时,如标的资产未达标,各方同
意,由大唐集团和地电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实 际权益净
利润与承诺权益净利润总额的差额承担责任并实施全额现
金补偿。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前 述“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是指标的资产以及大唐集
团、地电公司、耒阳电厂取得的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并完
成交割,“交割”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有关约
定为准。“实际权益净利润”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方
式确定。
3、特别约定
(1)承诺期届满时,若标的资产达标,则转让方中任
何一方均无需向华银电力进行利润补偿。
(2)承诺期届满时,若标的资产未达标,各方同意,
大唐集团和耒阳电厂利润承诺责任全部由大唐集团承担,
湘潭公司的差额由大唐集团和地电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华银
电力进行补偿,具体现金补偿数额如下:
大唐集团 应补偿额 =(耒阳电厂资产承诺期 预测净利
润 - 耒阳电厂资产实际净利
润)× 100% ( 湘潭公司承诺
期预测净利润 - 湘潭公司实际
净利润)× 60.93% ( 张水公
司承诺期 预测净利润 - 张水公
司实际净利润)×35%
地电公司应补偿额 =(湘潭公司承诺期 预测净利润 -
湘潭公司实际净利润)×
39.07%
如 上述大唐集团或地 电公司应补偿额小于等于零,则
该方无需补偿。
( 3 ) 尽管有上述第( 2 )项约定,各方同意,如大唐
集团或地电公司或该两方的应补偿额大于承诺权益净利润
总额与标的资产实际权益净利润的差额,则上述任何一方
或双方的实际应补偿额仅以该差额为最高上限,即超出部
分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进行补偿。
( 4 ) 尽管有上述第( 2 )项约定,如因任何标的资产
在过渡期内亏损,且相关转让方已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约定的向甲方进行了过渡期损失补偿,则该补
偿额与其在上述第( 2 )项中约定的应补偿额无需重复计
算。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第二条 实际利润数与预测利润数差异的确定
华 银电力应于各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负责其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
实际权益净利润与承诺权益净利润额的差异情况进行审
计,并由审计机构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承诺期届满
时,标的资产的实际权益净利润与承诺权益净利润额的差
值,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为准确定。
第三条 补偿承诺
根 据本协议约定,负有补偿义务的相关方应在承诺期
届满后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针对其应补偿额向华银电力现金补偿。
第四条 逆补偿约定
如 经本协议第二条审计的标的资产实际权益净利润超
过承诺权益净利润总额 150%的,华银电力同意将超过承诺
权益净利润总额 150%部分中的 50%,以现金方式对大唐集
团、地电公司、耒阳电厂进行奖励,各方同意,对耒阳电
厂的奖励由大唐集团接受,具体现金奖励数额如下:
应奖励大唐集团数额 =(耒阳电厂资产实际净利润-耒
阳电厂资产承诺期 预测净利润
× 150% )× 100% × 50%( 湘潭
公司实际净利润 -湘潭公司承诺
期 预 测 净 利 润 × 150% ) ×
60.93% × 50% ( 张水公司实际
净利润 -张水公司承诺期 预测净
利润×150%)×35%×50%
应奖励地电公司数额 =(湘潭公司实际净利润-湘潭公
司承诺期 预测净利润× 150% )
×39.07%×50%
标的资产应奖励数额 =(标的资产实际权益净利润 -承
诺权益净利润总额 × 150% )×
50%
如 上述应奖励大唐集团或地电公司数额小于等于零,
则无需奖励该方;如上述应奖励大唐集团或地电公司数额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大 于零,则按上述公式计算数额奖励该方,但实际奖励至
多以标的资产应奖励数额为上限。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
1 、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中有声明与保 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
及争议解决等条款亦适用于本协议。
2、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任何一份协议终止,则本协
议中与该等标的资产有关的约定终止;如《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全部终止,则本协议终止。
第六条 除外责任
承 诺期内,如发生极端天气直接导致标的资产上网电
量明显减少,各方同意,基于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转
让方无需就由此导致标的资产未达标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成立后,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也不得 擅自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修改部分及 /或转让
均无效。
2、本协议一式壹拾份,各方各执贰份,其余报有关部
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页)
甲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盖章)
丙方: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丁方:大唐耒阳发电厂(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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