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7 18:29:0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金辰股份资金流向「现金总负债比率」,关于金辰股份资金流向「现金总负债比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10月18日,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辰股份”,股票代码603396)在上交所挂牌上市。金辰股份本次发行数量为1,889万股,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金辰股份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36,778.83万元,扣除应承担的发行费用3,903.3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875.52万元,将用于“Q4系列光伏组件高效自动化生产线”、“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和“金辰研发中心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2017年4月24日,金辰股份首发申请获通过。2017年9月29日,启动申购,发行价格为19.47元/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数量为1,889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00%。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460940%,36,115股遭弃购。股价走势来看,金辰股份上市连续8个交易日涨停,截至11月7日收盘,金辰股份报50.38元/股。
2012年至2017年1-6月,金辰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4,483.32万元、17,835.70万元、19,870.41万元、29,245.83万元、42,865.50万元、29,061.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651.33万元、3,542.63万元、3,435.63万元、6,463.93万元、6,539.17万元、3,567.46万元。
金辰股份应收账款逐年增加,2012年至2017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818.52万元、8,931.33万元、13,145.45万元、13,125.49万元、14,446.32万元和16,350.2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7.67%、33.11%、35.82%、21.53%、18.95%和22.92%。
金辰股份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030.07万元、3,965.24万元、12,282.11万元、26,135.01万元、41,990.48万元和34,176.3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11%、14.70%、33.47%、42.86%、55.07%和47.91%,占比偏高。
2012年至2017年1-6月,金辰股份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21%、50.69%、45.09%、53.43%、45.95%和41.25%。金辰股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0.39%、46.63%、45.19%、53.47%、45.98%、41.17%,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行业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5.81%、27.89%、30.62%、34.59%、37.00%、36.11%。
2012年至2017年6月30日,金辰股份负债总额分别为12,374.78万元、12,120.03万元、18,861.92万元、40,702.56万元、48,871.51万元、42,774.46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35.79%、18.61%、32.35%、54.81%、60.66%、55.96%。
2012年至2017年1-6月,金辰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39.84万元、-904.16万元、-3,295.16万元、7,319.88万元、-735.91万元和-1,103.42万元。201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5年半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四年半为负。
2014年至2017年1-6月,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487.53万元、712.54万元、1,030.24万元和436.71万元,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4.19%、10.94%、14.86%和11.83%。
2014年至2017年1-6月,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分别为795.29万元、1,711.82万元、164.56万元和44.21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79%、21.43%、2.02%和1.01%。
此外,2014年至2017年1-6月,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432.08万元、18,701.67万元、13,879.41万元和14,906.6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3.06%、64.12%、32.67%和51.63%,占比偏高。
报告期内,金辰股份与存在五起买卖合同纠纷,其中三起追讨货款案件未执行完结,另外两起案件被诉拖欠货款、资产被申请冻结,招股书未披露。
2017年发布的最新招股书显示,三起追讨货款案件未执行完结为:金辰股份与其客户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之间尚有基于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未执行完结的诉讼。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另外两起案件为:金辰股份还与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存在过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经济网记者向金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太阳能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上交所上市
金辰股份主营业务是太阳能光伏组件自动化生产线成套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报告期内,金辰股份提供的主要产品为:自动化生产线成套装备、生产信息化软件产品、自动化生产单元、检测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解决方案。自动化生产线成套装备主要为太阳能光伏组件自动化生产线成套装备;生产信息化软件产品为自主研发生产的制造执行系统软件(MES)和自动化监控系统;自动化生产单元主要为自动层压单元、自动焊接单元和自动装框单元;检测设备主要为检测太阳能电池组件外观和焊接缺陷的相关设备;系统集成解决方案主要为自动化物流传输存储搬运解决方案,涵盖项目可行性调研、自动化物流生产线方案设计、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现场安装和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于一体的项目解决方案,主要应用于光伏、食品包装、家具、建材和港口等行业。
金辰股份控股股东为李义升,实际控制人为李义升和杨延夫妇二人。发行前,李义升直接持有公司35,725,494股,直接持股比例为63.04%;杨延直接持有公司3,621,000股,直接持股比例为6.39%,并通过金辰投资间接持股比例为3.07%,两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为72.50%。
李义升,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辽宁省营口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1996年至2004年8月任营口市金辰机械厂厂长,2004年8月至2011年11月任金辰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杨延,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5年至2000年任营口市西市区团结小学教师,2000年至2003年任营口市西市区创新小学教师,2003年至2011年任金辰有限董事、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至今任金辰投资执行董事,2011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金辰投资执行董事。
金辰股份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为1,889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32,875.52万元,将用于“Q4系列光伏组件高效自动化生产线”、“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和“金辰研发中心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五大客户占比偏高预收账款余额大幅上升
2017年3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金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部分问询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241.82万元、14,432.08万元和18,701.6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7.86%、73.06%和64.12%,占比偏高。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按内销、外销分类的前五大客户、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主要销售产品;(2)发行人主要获取订单的方式、业务来源。
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大幅上升,分别为1,476.25万元、6,407.95万元和21,240.47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18%、33.97%和52.2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客户的具体结算方式,期末预收账款大幅上升的原因,与收入及订单变动情况是否匹配;(2)各期末预收款对应的主要客户及订单、订单金额、预收款占订单金额的比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逐年上升。请落实以下与收入有关的问题:(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①结合同行业公司、下游光伏组件生产企业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收入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下游产能过剩情况下,对发行人业务及订单的影响;②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按直销、代销分类披露外销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金额;③进一步说明欧洲债务危机、美国双反、欧盟反倾销调查等对发行人产生的直接及间接影响;④各期发行人软件收入的金额、核算定价依据,是否在销售合同明确软件收入的金额,软件收入与各期增值税退税的金额是否匹配;⑤各期抵债货物处置收入的具体情况,相应的会计处理。(2)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中补充披露:①软件销售、外销代理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核算方式;②各期各类销售模式下对应的销售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69%、45.09%和53.43%,光伏组件自动化生产线毛利率分别为51.29%、46.32%和55.32%。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按产品分类的成本构成;(2)结合各产品销售单价、成本构成、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产品定价依据、行业情况,进一步说明2014年发行人光伏组件自动化生产线产品毛利率下滑较大、报告期内层压机毛利率大幅上升、发行人不同类别产品之间毛利率差距较大、发行人光伏组件自动化生产线产品毛利率较高且远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
根据招股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关联采购、销售。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存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对手方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2017年4月24日,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60次会议召开,根据审核结果公告,发审委对金辰股份提出如下问询: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存货类别、存货进销存变化、产品生产和交货验收周期、销售合同及订单、产品实际验收日期与合同约定的验收日期的差异情况、存货货龄,期末存货的合同覆盖情况和期后验收销售情况,以及可比公司存货情况包括发出商品占比及存货周转率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余额较高且逐期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产品成本费用是否正确归集、分配和结转;与存货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合理计提;存货核算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金额、时间,对应合同金额及预收款情况;客户故意拖延验收、产品发出后客户一直未要求安装、技术变更及改造未完成所对应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及金额;上述拖延验收等是否为变相暂停或中止合同等情形;发出商品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中验收款或者质保金的金额、账龄及期后回收情况;逾期验收款与质保金的主要原因;结合光伏行业当前发展状况、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客户信用期变化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到期无法回收的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租赁营口沿海产业物流基地有限公司、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的背景原因,累计租赁时间,租金为0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与该出租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交易,是否存在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应收账款余额猛增2016年末升至1.71亿元
金辰股份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301.55万元、9,853.65万元、14,656.25万元、14,998.12万元、17,132.81万元、19,271.3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6.91%、59.48%、74.20%、51.42%、40.33%、66.74%。
招股书提醒,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和2年以内的比例分别为53.94%和81.50%,应收账款占用了公司较多的流动资金,虽然公司历来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并制定了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但欧洲债务危机、美国双反、欧盟反倾销调查等因素给公司下游光伏组件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不利因素,公司下游部分客户的货款回收仍存在逾期的情形,主要为尚未收回的验收款和质保金。若公司下游主要客户出现资金紧张或经营业绩下滑,将影响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
存货猛增2016年末升至4.2亿元
公司表示,公司主要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产品有“投入大、周期长”等特点,规模较大的存货占用了公司较多的营运资金,加大了存货管理的难度,对公司存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公司产品均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如果客户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公司产品,将给公司产品带来滞销的风险,此外,虽然公司存货大部分均有明确的销售订单作为保障,但为了加快产品交货周期,公司相应增加了对部分自制标准件以及功能性设备的备货量,且截至期末暂无销售订单对应,如果下游行业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同样也会给公司带来存货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当原材料、库存商品价格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公司的存货可能发生减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毛利率下滑仍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2012年至2017年1-6月,金辰股份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21%、50.69%、45.09%、53.43%、45.95%和41.25%。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贡献率情况如下:
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4年增长较多,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5年下降较多,公司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
招股书提醒,公司产品毛利率主要受光伏行业周期性波动、单笔订单金额大小、产品技术含量等因素影响,未来随着国内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一定领先优势,公司产品毛利率存在波动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毛利率分布情况如下表:
公司主要生产太阳能光伏组件自动化生产线,在产品功能上属于自动化生产设备。根据国内设备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没有与公司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上市公司。为使同行业上市公司更具可比性,在选择时主要参考所处行业、主要原材料及工艺类型等因素,主要选择机器人、精功科技、先导智能等七家上市公司作为比较对象。
2014年至2017年1-6月,金辰股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0.39%、46.63%、45.19%、53.47%、45.98%、41.17%,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行业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5.81%、27.89%、30.62%、34.59%、37.00%、36.11%。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如下:
负债猛增2016年末升至4.89亿元
其中,预收款项金额分别为5,558.54万元、1,476.25万元、6,407.95万元、21,240.47万元、28,978.00万元、22,676.76万元,占负债总额的44.92%、12.18%、33.97%、52.18%、59.29%、53.01%。
2015年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7,500.00万元、6,000.00万元、7,500.0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18.43%、-20.00%、25.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
2012年至2017年1-6月,金辰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39.84万元、-904.16万元、-3,295.16万元、7,319.88万元、-735.91万元和-1,103.42万元。
2014年之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主要原因在于:(1)随着光伏产业的持续发展,下游客户对生产线的更新换代需求日益增长,单个客户合同金额较大,公司目前销售规模总体偏小,现金流量受大额订单付款进度影响较大,导致公司现金流量与往来款项波动幅度较大。(2)2012年,伴随着欧洲对中国出口的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美国对中国光伏组件的“双反”调查,下游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现金流受到较大影响,融资能力受限,对公司付款进度有所放缓。(3)随着货币市场流动性紧张问题日益凸显,客户减少了现金支付比例,更多地采用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结算。
2014年,受宏观环境变化、下游光伏组件生产企业资金状况及支付结算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
201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未来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措施持续改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或者下游光伏行业持续低迷,可能导致公司资金规模无法支撑经营规模的扩张,从而使公司业绩增长放缓,甚至影响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其中,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主要原因在于:(1)2014年,公司销售规模总体偏小,单个客户合同金额较大,现金流量受大额订单付款进度影响较大,导致公司现金流量与往来款项波动幅度较大;(2)2014年及之前,伴随着欧洲对中国出口的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美国对中国光伏组件的“双反”调查,下游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现金流受到较大影响,融资能力受限,对公司付款进度有所放缓,并且客户减少了现金支付比例,更多地采用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结算。
2015年,公司现金流量指标与净利润变动趋同,2016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主要是随着公司订单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规模大幅上升。
2017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水平偏离129.88%,主要是预收款规模的下降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增加所致。
享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偏高
2012年公司被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12年6月13日,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6月1日,公司取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
此外,子公司金辰太阳能秦皇岛分公司2016年也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至2017年1-6月,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487.53万元、712.54万元、1,030.24万元和436.71万元,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4.19%、10.94%、14.86%和11.83%。
如果国家或地方相关财政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公司自身原因,致使公司不能获得政府补助支持,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2014年至2017年1-6月,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432.08万元、
18,701.67万元、13,879.41万元和14,906.6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73.06%、64.12%、32.67%和51.63%,占比偏高。
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动,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起买卖合同纠纷追讨货款
2017年发布的最新招股书显示,金辰股份与其客户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之间尚有基于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未执行完结的诉讼。
(一)公司与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9月11日,金辰股份向蚌埠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基于金辰股份前身金辰有限与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签署的《25MW光伏电池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合同》,要求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拖欠货款653,140元,并按1,632.85元/天的标准承担自2011年5月1日起的违约金。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金辰股份延迟交付合格设备为由提出仲裁反请求。
2012年12月11日,蚌埠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2012)蚌仲裁字第34号),裁决:一、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辰股份支付653,140元货款,以及给付违约金按延迟天数自2011年6月2日起以每天1,632.85元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或数额至979,710元(合同总价款30%)时止;二、金辰股份给付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迟延交货违约金40,821.25元,从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义务中抵销相应数额;三、驳回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
2012年12月27日,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2013年5月2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书》((2013)蚌民一初字第00006号),裁定驳回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2)蚌仲裁字第34号裁决书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公司与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12月22日,金辰股份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基于金辰股份前身金辰有限与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拖欠的货款2,080,000元以及违约金1,164,000元。2015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锦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金辰股份欠付货款208万元及违约金62.40万元。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民二终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三)公司与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12月22日,金辰股份向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基于金辰股份前身金辰有限与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拖欠的货款510,000元以及违约金153,000元。2015年6月4日,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给付金辰股份欠付货款51万元及违约金15.30万元。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随即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5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营民三终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起欠款被诉招股书未披露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金辰股份还与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发生过买卖合同纠纷,一起案件由于拖欠货款被起诉,一起案件公司资产被申请冻结,两起案件招股书均未披露。
(一)公司与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双方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起诉,要求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上诉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9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该份合同中明确载明:协商不成,诉请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之规定,管辖约定有效。原审法院作为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按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公司与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法院裁定:解除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营口市老边区二道镇二道沟村营边国用(2012)002号土地的查封。
原标题:金辰股份现金流四年半为负 负债高拖欠货款两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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