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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市政章节真题「七上地理第三章第一节」

时间:2023-03-25 16:45:00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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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431000第三章第一节

内容概述

近三年考试中,都出现在选择和案例中,选择单选和多选都有,案例至少一个小题,分值均在10分左右,第一节法规部分不难理解,属于应得分内容。第二节部分内容与第一、三章有交叉,可以先了解,最后在专题中融会贯通。

三年分值

章节结构

2021

2020

2019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

相关法规与标准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2

3

6

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9

6

26

1.0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1.1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一、城市道路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 号)中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所以,城市道路既包括城市中用于通行的一般道路,也包括城市中用于通行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1.城市道路行驶方面的相关规定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 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 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 给予赔偿。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 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 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4)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下通道、地铁等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第 136号令)中规定: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年版) 》GB/T50328-2014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

一、基本规定

1.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2.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以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5.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6.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二、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

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应完备。

5.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6.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7. 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应采用电子签名等手段,所载内容应真实和可靠,内容必须与其纸质档案一致。

三、归档要求

1.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5.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6.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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