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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用户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提示告知书范本「疫情期间电价优惠政策」

时间:2023-03-25 10:21:05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关于电力用户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提示告知书范本「疫情期间电价优惠政策」,关于关于电力用户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提示告知书范本「疫情期间电价优惠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切实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现将非工业、普通工业、商业、非居民照明(以下统称一般工商业)、大工业阶段性电价政策提示告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卡表用户统一写入待写卡区,用户购电后写入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中明确高耗能行业范围:“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六大行业。

二、疫情期间为降低企业成本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10号)要求:(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等业务,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三、转供电环节疫情期间降费政策

针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用户,需确保将电价红利及时足额的传导到终端用户。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80号)要求:全面履行清理转供电加价行为责任。任何转供电主体需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水平,同步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对违规加价、不执行政府电价政策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媒体网站对外公布,在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办理行政事项时,予以联合惩戒。

以上电价政策接受所有用户监督执行,如未按上述电价执行的请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和田供电公司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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