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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当如何自查整改报告「劳动用工管理」

时间:2023-03-23 18:21:04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当如何自查整改报告「劳动用工管理」,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当如何自查整改报告「劳动用工管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在当前的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建立自我保护的框架,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劳动用工风险。

本篇主要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框架的自查提供一个基础的思路与建议。

自查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01.劳动合同的审查

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确保劳动合同本身的合理合法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比如,试用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等。

其次,用人单位因行业或自身原因对劳动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议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比如,因岗位原因需要长期出差的,或者可能因业务发展而调去外地工作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再次,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培训协议等,也需要明确其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二十四条),避免因约定不合法导致的无效情形。


02.试用期考核材料的审查

试用期考核往往会被用人单位所忽略,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意的选择员工的去留。事实上,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员工不满足用工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准备完善的试用期考核内容、评分规则及合格标准,且按照制定的考核内容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评分,当最终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时,才能据此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同时,在制定试用期考核标准时,应当同时从主观及客观两个方面去进行考量。即,尽量不仅仅以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主观评价进行考核,还需要将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纳入考核当中。

03.入职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入职材料,主要是指人事管理所需要的一些通知、告知性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入职通知书,建议内容尽量简单,避免与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发生冲突。

入职培训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各种管理制度及其名录,该材料需要员工进行签字确认,以确保员工明确知晓各类管理制度,便于制度的执行。

入职承诺书,主要是员工对于自己提供的求职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便于公司在审查发现问题后可以有效的对伪造材料的员工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试用期考核告知书,需要将考核内容、评分规则及合格标准进行明确的告知,确保考核结果合法有效。

04.人事管理制度文件的审查

制度的审查主要是需要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即制度的制定及发布流程合理合法,能够确保制度的顺利执行。

从制度内容的层面上看,需要确保制度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

从制度制定的层面上看,制定过程需要有员工或员工代表参与,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平等协商,制定完成后需要进行公示与告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在制度内容和制定流程两个层面都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制度能够有效的执行。

附:本文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作者:金唐律所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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