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9 13:57:01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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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钓鱼期间鱼竿碰到高压电线触电身亡,其家人将鱼塘经营者和供电公司诉至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鱼塘经营者担责30%,电力公司担责40%。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9月,江某某到潘某某、邓某某经营的鱼塘钓鱼,在未收折鱼竿的情形下,左手持7.06米长的鱼竿朝前方倾斜、右手撑雨伞,沿鱼塘旁边小路行走到鱼塘另一边钓鱼,行走过程中,因左手鱼竿不慎触碰高压电线身亡。江某某母亲、妻子及女儿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潘某某、邓某某及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0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江某某在未设置有效安全警示标志的鱼塘旁边行走过程中触电身亡,系江某某自身未注意安全、鱼塘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供电公司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共同导致。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前往事发地点途中应当且能够观察路上方横跨有高压线,应当收折好鱼竿后再通行,但江某某未将长达七余米的鱼竿收折后行走,且所持雨伞也遮挡了部分视线,江某某未注意到自身安全,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认为江某某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鱼塘经营者明知高压线穿越其鱼塘上方,且高压线下有树,未在经营场所通道及水库周围内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江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地的供电设施为某供电公司运行维护管理,某供电公司作为10KV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除非江某某的死亡系其故意或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某供电公司应当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江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 李炏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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