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8 12:20:59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青海省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内容「天津市转供电加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关于青海省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内容「天津市转供电加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全省各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和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确保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能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电价降价红利,现对全省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时的各类加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定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国家电价降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2018年以来我省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要求,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和电力用户的负担。
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110号)、《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及明确支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402号)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的通知》(青市监价〔2020〕177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计收终端转供电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对自营及办公用电加装表计计量,不得向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和转嫁自身用电。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分摊)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
明确总表电量和分表电量的差额部分为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视为应分摊总电量,由所有用户按照分表电量分摊。应分摊总电量费用=应分摊总电量×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应分摊总电量费用向所有用户(含转供电主体)按照分表电量分摊,并定期公示或者通过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转供电主体和终端客户签订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合同(协议)的,无论是否包含应分摊电量费用,都应在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尽快补充约定。对已通过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等方式收取应分摊电量费用的,严禁再以任何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
各转供电主体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电价收费政策和文件对照执行,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收费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终端用户,应在10月26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规守法经营。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强化属地监管,确保政策红利全部传导到位,省级各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工作情况要加强督导督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不按要求自查自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电网服务热线:95598或;线上举报方式:“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2020年10月20日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2023-01-16 12:37:52
2023-01-13 17:30:49
2023-01-01 10:53:04
2023-01-01 10:47:31
2023-01-01 10:17:20
2023-01-01 10:11:57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2023-01-01 09:47:20
2023-01-01 09:41:40
2023-01-01 08:53:19
2022-12-31 19:05:28
2022-12-31 18:47:03
2022-12-31 18: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