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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项目对单位成本变动的影响」

时间:2023-03-17 18:13:03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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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已于2022年3月38日

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进行修正

●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1.将第五条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4.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5.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工作;”

6.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7.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防范措施。”

8.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

“(三)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进行1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检测、维护保养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9.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10.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11.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具备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2.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13.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

“(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人民政府接到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挂牌督办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14.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规定挂牌督办整改的。”

15.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

“(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

“(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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