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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15年红通人员蔡...「潜回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3-10 18:21:13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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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涉嫌违纪被查、“双规”期间逃往新加坡,外逃17年间用化名12次回国“探亲”……2017年,被列为“红通人员”的刘梦平在海关被查扣归案。此后,这名曾经的国企会计因涉嫌受贿罪被诉至法院。今天(4日)上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刘梦平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刘梦平任职期间共同受贿人民币603万余元,个人分得人民币236万余元,北京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2018年4月,刘梦平涉嫌受贿罪在一中院受审。 法院供图

伙同他人共同受贿600余万

现年57岁的刘梦平大专文化,曾任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法院审理确认刘梦平两笔受贿事实:

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刘梦平伙同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均已判刑),利用其和王某、付某等人的职务便利,为润超国际有限公司向港源公司借款5000万港元及延缓还款时间提供帮助。

为此,刘梦平等人收受润超公司董事罗某给予的5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537万余元,其中刘梦平分得198.3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13万余元。

1996年至1998年期间,刘梦平伙同王某、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港源公司替珠海经济特区南油新华公司代开信用证提供帮助。

为此,刘梦平等人收受南油公司总经理陈某、负责人卢永强给予的钱款共计37.5万港元、3.2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其中刘梦平分得13.34万港元、1.07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

有退赃等情节终审改判10年

案发前后,刘梦平将分得的大部分赃款退缴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及中共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2017年6月,刘梦平被逮捕,后被以涉嫌受贿罪诉至法院。

2018年9月,北京一中院对刘梦平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刘梦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梦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刘梦平继续退赔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刘梦平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是新加坡国籍,应按照外国人犯罪对待,且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高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

对于国籍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梦平的新加坡国籍是非法取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另外,在2005年9月,刘梦平曾委托他人取得了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这也印证了刘梦平具有中国国籍的事实。

对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问题,法院采纳上诉人刘梦平的上诉理由,北京市高院改判,判决刘梦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一审判决内容维持。

外逃17年间改名回国12次

“我叫刘思佳,曾用名刘梦平,现在是新加坡国籍。”2018年4月,刘梦平受贿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对于近20年前发生的事情,刘梦平显得有些恍惚,“检方的指控大部分属实,但我有要更正的地方,案发已将近20年,很多细节记不清了。”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刘梦平任职期间,于2000年因涉嫌受贿接受纪委调查。“我觉得自己不是党员,不存在‘双规’的情况,把钱还上就可以走。但是20多天后还没有放我走,我有些紧张,于是就在去洗手间的时候,趁工作人员不注意逃走了。”

刘梦平在法庭上表示,逃出来后,她先是到婆婆住处拿了护照和9万多元人民币,然后花费2000多元用两天两夜的时间打车到了深圳,再从罗湖口岸到香港,辗转到新加坡找她的丈夫。

此后5年,刘梦平一直没有出现在国内。2005年,刘梦平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取消中国国籍,改名刘思佳。这之后,她持新加坡护照共计回国12次。“一直也没人找我,我以为当年把钱都还了就没事了。”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刘梦平外逃后被单位开除并列为被通缉人员,2015年被最高检列入“红色通缉令”名单。

办案人员介绍说,2015年,刘梦平被列入“红通”名单后,仍频繁往返新加坡和中国,办案人员通过对红通人员面部识别的系统追踪,锁定了改名刘思佳的刘梦平,并于2017年6月29日将其在海关扣押归案。

2018年9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梦平有期徒刑13年,但她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

法官解读

终审法院为何从轻判罚?

对于改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自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施行后,法律对受贿罪的定罪及量刑数额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对行为人在10年以上量刑的标准从1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

经查,刘梦平与王某、付某共同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603万余元,其本人实际分得赃款折合人民币236万余元,尽管刘梦平的受贿行为发生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仍应严格适用现行的司法解释作为量刑的依据。

一审法院对刘梦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的结果,无论是与现行的法律规定比照,还是与当前普遍的司法判例衡量,量刑都明显偏重。虽然刘梦平具有在纪委审查期间脱逃,且在长达17年的时间内没有主动归案等情节,客观上造成了对其可以适用现行司法解释进行量刑的结果。但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不能因时空的变迁与推移而在适用时有所变通,刘梦平逃避审查的情节亦不能作为对其从重处罚的依据。

同时,考虑到刘梦平作为单位的会计,在共同犯罪中与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相比,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前后退缴了大部分赃款,有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对刘梦平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对刘梦平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北京高院予以采纳。

律师解读

双规期外逃是否加重处罚?

本案中,刘梦平在“双规”审查期间脱逃, 2017年在海关被查扣归案。在法院一审判决中,对此情节的考量表述是“刘梦平被办案机关依法审查期间脱逃至境外,被通缉期间持化名‘刘思佳’的国外护照多次往返国内,均未向办案机关主动投案,时间长达17余年,直至其被抓获归案,反映出其仍具有逃避侦查、审判的主观心态,该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但并未表示其由于在双规期间逃脱而加重对其处罚。

对此,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李楠律师表示,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是按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处罚。而在量刑部分,没有对在逃犯罪分子加重处罚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刘梦平出逃境外的行为仅是一种逃避犯罪的行为,这种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对犯罪分子的影响主要是不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但并不会因为逃避犯罪的行为而导致加重刑罚。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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