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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环保督察四个不放过」

时间:2023-03-09 19:33:2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环保督察四个不放过」,关于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环保督察四个不放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场镇某工地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四周被复合板围堵,顶部被塑料板覆盖。

这样一来,在线监测设施就不能监测到工地扬尘的真实状况。工地承建单位负责人辩称遮盖是为了挡雨,防止仪器腐蚀,并非主观故意伪造监测数据。但根据《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这样的人工遮挡方式已对正常监测造成干扰,该行为视为弄虚作假。

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进一步锁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证据材料,认定该工地承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于3月29日责令承建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4月26日对承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

案件解析

案情分析

根据《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5.7的规定,易扬尘单位对采样口周围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正常监测的视为弄虚作假。因工地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见异常,未发生违法排污行为,所以并未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执法示范点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真实、准确、客观的环境监测数据对于环境执法监管、环境质量改善至关重要。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以高压态势应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并公布了一批机构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以此警示各企业机构。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强在线监测监管,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坚决查处监测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通讯员:陈靓

编辑:宋鸽

校对: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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