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3 15:01:41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设备停用报废管理规程「报废制度」,关于设备停用报废管理规程「报废制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版次:第 X 版
目录
1目的………………………………………………………… 1/4
2适用范围…………………………………………………… 1/4
3定义………………………………………………………… 1/4
4管理内容及要求…………………………………………..1/4
起草:
审核:
批准:
1.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使用期管理,加速资金的周转,发挥设备的投资效益,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封存、闲置、转让、报废、年终清查设备的管理。
3. 定义
3.1 封存设备是指各单位生产任务不足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连续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大修理中的固定资产)可办理封存手续。
3.2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设备的封存
4.1.1设备封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2封存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对于不完好设备要经过检修达到完好标准,并做好防腐、防寒工作,严禁挪动、拆套;
4.1.3封存设备要指定专人或专业组进行定期维护。管理部门要定期分析封存设备的技术状况。
4.1.4对符合封存条件的设备,由各单位填报固定资产封存申请表,报设备部审查。主管经理批准后,转财务部办理封存手续,设备部备案。
4.1.5 封存设备的启封必须报设备部批准方可启封使用。如遇到特殊情况。例如:抢险、救灾、临时急用,需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启用,并在启用一周内补办启封手续。
4.2闲置设备的管理
4.2.1 闲置设备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清单,报设备部审核后,按闲置设备管理。闲置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做好防腐蚀、防变形、防变质等工作,其零部件不得随意拆卸挪用,以确保其完整性。
4.2.2 为发挥闲置设备的作用,提高资金利用率,盘活存量资产,对闲置设备应积极进行调剂。
4.3 闲置设备的转让
4.3.1 闲置设备的调剂转让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
4.3.2设备部及资产占用单位应积极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对闲置设备进行调剂。
4.3.3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闲置设备由设备部、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会签后报主管总经理审批。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闲置设备转让,由财务部立项,上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4.3.4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具体评估时,可据评估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同时参考调剂市场价格。
4.3.5 闲置设备的资产评估,要兼顾供、需双方的利益,考虑固定资产的保本特性,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利互惠,按质论价为原则,成交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
4.3.6转让的设备按财务制度办理付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款。属于违犯财经纪律者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4.4 设备的报废
4.4.1 设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报废;
4.4.2主体结构陈旧、破损严重,经大修也不能恢复其性能者;
4.4.3主体残缺过甚,无法修复,或经修理不经济者;
4.4.4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损坏,无继续使用价值者;
4.4.5 因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使用者;
4.4.6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危险或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者;
4.4.7 因扩建或生产变更非拆除不可,拆除后又无法利用者;
4.4.8 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因零部件无生产厂家无法修复者;
4.4.9凡属国家明令强制淘汰的设备。
4.4.10 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鉴定书”报设备部。设备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技术鉴定,签署鉴定意见。经主管经理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4.11 报废设备未批准前不得拆卸另部件,应保持其完整。
4.4.12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废设备,由设备部将“固定资产报废鉴定书,返回使用单位,同时报送财务部办理账卡核销;
4.4.13 批准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积极回收残值。凡属有用部件要充分利用,分类回收。凡不属国家禁止出售而尚有一定使用价值者可进行有偿转让。
4.4.14 因设备残体丢失、无物可查者,一律不得按报废处理。应按盘亏处理,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落实责任,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4.5报废设备的清理
4.5.1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使用,如遇生产急需或新购设备未到货等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必须列出明细、注明原因及使用时间,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确保安全运行。经设备部批准后,资产所属单位及设备部各留存1份备案。
4.5.2报废固定资产拆除前,设备部及资产所属单位专业人员认真界定回收类设备及废钢类设备。有利用或有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设备部统一回收,变价销售后,根据企管办相关规定,给予资产所属单位适当奖励。
4.5.3大型固定资产报废后,设备部负责申请固定资产清理费或随新建工程进行拆除,拆除设备及残值(废钢)由设备部统一回收、结算。
4.5.4小型固定资产报废后,设备的拆除原则上由资产所属单位自行负责,设备部确定回收设备及废钢吨位后,允许资产所属单位结算部分废钢冲减拆除费,其余废钢设备部回收、结算。
4.5.5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残值的回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向留用、挪用、暂存报废资产;不得出现因回收设备、废钢数量小而夹带在建筑垃圾中流失的浪费现象。未经设备部同意,将报废资产送废钢、丢失、变更销售渠道出售等,一经查出按设备价值加重扣罚。
4.5.6公司所属子公司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报设备部备案。
4.5.7报废设备应在报废批复后八个月内清理完,资产所属单位留用、暂时未处理的设备必须妥善保管,随年度资产清查上报明细。
4.6年终资产清查
4.6.1按照财务部通知要求,以每年末各单位财务科帐面金额为基数,以设备台帐、台卡为依据,核对实物。达到帐、卡、物三相符后,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清查汇总表。
4.6.2主要填报表:①清查汇总表(含未转资项目统计)②动力机械总能力汇总表③动力机械总能力计算表④金属切削机床统计表⑤主要生产设备装备水平⑥车辆使用登记表⑦变压器使用登记表⑧固定资产预计报废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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