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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二安光伏「央企分包工程好干吗」

时间:2022-12-31 17:30:51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广西建工集团二安光伏「央企分包工程好干吗」,关于广西建工集团二安光伏「央企分包工程好干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广西目前在建的大规模光伏项目——来宾市兴宾区125MW集中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在3月10日正式动工两个多月后,当前却传来“不和谐之音”:因中标方广西二安公司违法转包工程,致使该重大光伏项目进退两难,已进场施工近两个多月的施工队伍如今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此前,据媒体报道,2022年3月10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125MW集中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在风景秀丽的来宾市北洛水库动工。该项目总投资约6亿元,包括来宾市迁江镇方庆-大里-赵村水库85MW、平阳镇北洛水库40MW渔光互补平价光伏项目工程,场区包含4个水库水域及滩涂面积,总占地面积约2692亩。项目规划建设直流侧总装机容量约148MWp(交流侧为125MW),配套建设一座220kV升压站、送出架空输电线路和扩建对侧220kV间隔,项目拟以一回220kV送出线路接入桥巩水电站220kV变电站并网。

图为:广西二安公司领导和项目施工团队在动工仪式上合影留念。

该工程为渔光互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平均发电量约为14801.59万kWh,运行期(按25年设计)总上网电量370039.74万kWh,运行年均利用小时数为997.3h;项目与同容量燃煤发电厂相比,按照2020年全国煤电机组平均水平,每年可节约标煤4.51万吨,相应可减排温室效应气体二氧化碳12.31万吨,减排二氧化硫23.7吨,减排氮氧化物26.5吨,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促进国家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积极意义。该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来宾市最大的集光伏科技展示、光伏发电为一体的集散地,对兴宾区经济发展、新能源建设具有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据了解,广西来宾市兴宾区125MW集中式光伏项目的发包人(业主方)为广西广投桥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巩公司),承包人(中标方)联合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西二安公司),广西二安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征地拆迁及报建报监、电网接入并网等。该项目中标价为5.88亿元,在业主方要求下中标人以5.58亿元价格于2022年2月签订的《广西来宾市迁江镇方庆-大里-赵村水库85MW、平阳镇北洛水库40MW渔光互补平价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工程合同》)。

图为:广西二安公司与黄某某签订《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的部分截图

2022年2月25日,广西二安公司与黄某某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管理团队签订了“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广西二安公司将该项目全部交由黄某某全权负责,由黄某某代表广西二安公司,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负责对该项目全过程经营和管理。合同签订后,黄某某项目负责人于3月期间向广西二安公司转账支付600多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

2022年3月2日起,黄某某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正式进场施工至今。期间,黄某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方面投入大量人员和数千万元资金。就在双方签订合同并履约过程中,广西二安公司却于2022年4月20日授权下属李世兴和梁诗环等人,向兴宾区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桥巩公司、项目材料供应商等和项目所在地村委寄送、张贴《严正声明》,称,近期,有贸易公司和个人,假借项目之名,在市场上询价采购材料设备,影响了项目部的正常采购询价和生产活动。并称,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广西二安公司主导,由项目经理梁诗环组织询价。

图为:严正声明截图。

这则《严正声明》实际上否认了黄某某项目负责人的签约方的身份,认为其属于“假借项目之名”的违法行为,是“黄某某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的私人行为”,与广西二安公司无关。同时,广西二安公司近期还在兴宾区迁江镇成立了该项目的指挥部,并在方庆水库建设临设安排其他劳务队伍进场施工,因此发生一个项目工程出现了两个项目部和“两个单位同时施工”的混乱局面,将会导致打架斗殴和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成为严重影响当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图为:黄某某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指挥部。

图为:广西建工集团二安公司的工程项目指挥部。

此事件发生后,黄某某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认为,广西二安公司的《严正声明》,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严重损害了黄某某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的形象,严重影响该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该项目全面进入停工状态,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黄某某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4月24日委托律师向广西二安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广西二安公司“立即停止不法宣传,公开登报发表纠正声明,消除影响,并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约。

图为:律师函截图。

根据发包人(业主方)桥巩公司与承包人(中标方)广西二安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工程合同》第33条第7款规定:“未经必要的许可,将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发包人(业主方)可以终止合同。

承包人(中标方)广西二安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该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黄某某施工,该行为属于违法转包,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业主可以取消广西二安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且单方终止该合同。

依照《合同法》、《建筑法》都明确禁止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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