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8:35:17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构成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关于构成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俩男子盗割小区电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哪个罪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
构成盗窃罪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雨青
案件回放
和谐小区是山城区鹿楼乡一个城中村新建小区。2016年,和谐小区楼房建成交工,照明等用电设施也安装到位。由于居民未入住,该小区的用电设施也没有投入使用。
2016年夏,李某与田某发现该小区未住人,且小区内部分住宅楼前的电缆被割,便起了割电缆卖钱的念头。
随后,李某与田某分3次盗割该小区电缆共计30余米,价值1万余元。
2017年年初,李某、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中,李某与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切割等破坏性的手段,秘密盗窃小区内电缆出售,并将所得赃款占为己有,李某与田某既有盗窃行为,还有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而且破坏了电力设备。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李某与田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伙同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李某与田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缆属于电力设备,李某与田某盗窃小区内已安装到位的电缆,属于盗窃电力设备,两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田某在盗窃电缆的过程中,采取切割的方法把电缆剪断,造成电缆的毁损,致使未盗走的电缆也不能再使用,两人在盗窃电缆的过程中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且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和田某涉嫌盗窃罪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伙同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区电缆,数额较大,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田某除本案盗窃罪之外,还有其它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点评
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更符合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本案中,李某与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电缆并出售,表面上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实际上李某与田某只实施了切割犯罪行为,因此,只能构成一罪。李某与田某的切割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处罚较重的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和田某盗窃电缆所得赃款1万余元,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盗窃罪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李某与田某盗窃该小区电缆前,该小区电缆就已被他人破坏,因此无法认定李某与田某破坏电缆的价值,故无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再者,李某与田某切割电缆的目的是盗窃电缆并非法占有。因此,以盗窃罪追究李某与田某刑事责任更符合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破坏电力设备罪指的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案中,该小区未住人,电缆未投入使用,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故不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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