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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六项小税种优惠政策」

时间:2022-12-21 10:41:35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六项小税种优惠政策」,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六项小税种优惠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经营特点,也是涉及面最广的行业之一。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企业不仅在生产产品方面,而且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它们都非常不同,并且有一些显著的特点。今天小编梳理了建筑业可享受的全税种优惠政策,研究这些特点,对于加强施工企业的管理和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赶紧收藏学习起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建筑施工服务是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维修和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运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施工服务。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2号)



一:建筑业的特点

(1) 合同工期长,投资金额大。有必要确认分阶段和部分完成合同,并支付项目费用。

(2) 生产的产品具有特殊性,涉及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和国计民生项目。

(3) 生产产品是区域性的。该产品具有固定性、使用寿命长、产品单一、多样化的特点。

(4) 制度模式的特殊性。施工企业是基于订单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特殊性要求施工必须在现场完成,才能完成最终产品设计要求。

由于其复杂性,建筑行业包括许多类型的公司。如何对建筑行业进行细分,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


二、细分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设计公司

设计公司可转让其注册地址或在园区内开设分公司或新公司,并利用新公司或子公司开展业务,并将原公司的业务逐步转让给园区内设立的公司。在园区设立的公司缴纳的税款可享受当地保留和回报,从而减轻企业的整体税务负担。同时,由于设计行业很难获得门票,您也可以考虑开设独资企业申请审批和收款,以解决一些成本发票缺失的问题。

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的特点是,他们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2%的增值税,在公司注册地缴纳7%的增值税率。因此,建议在园区内设立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享受园区的退税政策。

依法纳税,诚信是企业的基础。节税的方法有很多,但合理合法的节税是企业的最佳选择。说到合理合法的节税,我们必须提到税收抑制政策。只要企业在税收优惠区注册(注册类型,无需现场办公),有两种方式:

A、 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当地财政实际部分的30%-70%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企业所得税根据当地财政实际部分的30%-70%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可以申请一家公司的政策,一次讨论,并按月退还。

B、 独资或合伙(一般纳税人,小规模):这种方法主要针对缺乏或无法获得投入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2%,综合税负低至2.5%以内,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三:建筑业税收优惠

01、哪些增值税相关政策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服务的一般税收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但对于一些符合要求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计算税款,并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选择简单的税务计算:

清除

对于一般纳税人以结算承包商的形式提供的施工服务,总价和额外价格费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合同付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应纳税额按照简单税收计算方法计算。

以结算承包商的形式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购买施工项目所需的材料或仅购买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施工服务。

本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改增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总价和支付的分包付款后的额外价格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满足上述老项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许可证》中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施工项目;

2.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施工项目,如果未获得“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施工服务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施工合同中注明的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

政策依据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改增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② 关于印发《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供应项目

供应工程是指由工程承包方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工程。

1对于一般纳税人为项目a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金额应根据获得的总价和额外价格费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合同款项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可按简单计税方法计算。

2.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产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并应单独计算机械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根据为项目A选择的简单税务计算方法征税。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外包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机械和设备的销售以及安装服务已根据并行运营的相关规定单独计算,则安装服务可根据第一个项目选择的简单计税方法征税。

【注】在以下情况下,不能选择计税方法,只能进行简单的计税:

建设项目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如果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应采用简单计税法计算税款。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改增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国税〔2017〕58号)

免征增值税

◾ 总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为在中国境外建设工地的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属于该项目在中国境外的建设服务,免征增值税。本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境应税活动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关于预收货款预缴增值税的问题

1 纳税人因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缴款的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在收到预缴款后,按照预缴的预缴款余额,按照规定的扣缴税率预缴增值税。扣除分包付款。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当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对按照现行规定在施工服务发生地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款项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支付。

预收率

政策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2016〕36号)附件2关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国税〔2017〕58号)第三条



02、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本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抵扣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实施设备、器具抵扣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

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教育支出部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

三、延长亏损结转期

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允许当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结转取得资格前五年发生的未偿亏损年,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证[2018]76号)

四、研发费用加扣除

建筑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大幅度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工艺而不断进行的系统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建筑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实际金额的100%加计扣除税前;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企业在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按月预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享受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采取“自判、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的方式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国税〔2018〕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国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2017



减15%税率

建筑业企业被认定为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应用的八大领域涉及建筑企业的有两部分:一是新能源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材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此外,建筑企业可以为其常用的建筑技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建筑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小型和微利企业减半,然后减半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少1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记50%的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第12号公告、国家税务局2021第8号公告,实施时间:2021 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3、项目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支付

对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不同省份、不同地点派遣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并对人员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外地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和支付。

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公司和分包公司应代扣代缴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佣劳动者跨省和其他地方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所有员工的全额扣除额

跨省和非本地施工单位应就工程运营商支付的工资和薪金,向工程运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详细申报所有员工的扣缴细节和全额。如果对所有员工进行了详细的全额预扣申报,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边远项目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2号)第1条和第2条

04、与物业税相关的政策:基础设施现场的临时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物业税

为基础设施现场的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服务的各种临时房屋,如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和其他临时房屋,无论是由施工企业自己建造还是由基础设施单位出资,并移交给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免征物业税。

但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将临时房屋退回或者估价转让给基本建设单位的,从基本建设单位收到临时房屋后的下一个月起,按照规定征收物业税。

本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条例》(财税地税字[1986]8号)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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