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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的案例「违反条例是违法吗」

时间:2022-12-20 19:47:2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的案例「违反条例是违法吗」,关于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的案例「违反条例是违法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南宁8月12日电(王勇)为加强铁路外部安全环境整治、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近日,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南宁铁路安监办”)公开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7类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16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一、破坏损毁铁路设备设施

2021年5月7日,某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覃某铭聘请劳务人员在果场地块开荒砍树作业,部分树木倾倒损毁南广线K310 380附近高铁防护栅栏刺笼8米,导致栅栏防护功能失效。该行为违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覃某铭罚款1000元处罚,并责令贸易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铁路运输单位损失1180元。

2021年5月11日,南宁市良庆区男子梁某杰驾驶农用车拉运木头时,操作不当造成邕北下行线K16 780处高铁防护栅栏及刺丝滚笼损毁,随后开车离开现场,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该行为违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梁某杰行政拘留5日处罚。

2021年6月20日,钦州市沙坪镇村民仇某任、仇某强,违法在黎钦线K45 700处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焚烧衣物、棉被,火势蔓延至铁路栅栏内,导致栅栏网片不同程度损坏,线路区间封锁61分钟。该行为违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仇某任罚款200元的处罚。

2021年6月21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男子蒋某建,故意从衡柳线K220 841处公跨铁上跨桥向高铁线路抛掷砖块、杉木等,导致通过该处的旅客列车受阻,严重威胁高铁运输和旅客安全。该行为严重违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对蒋某建拘留并采取强制监视等措施。

2021年6月26日,广西隆安县村民黄某、黄某练,破坏南昆铁线K73 600处防护栅栏网片,进入网内砍伐树木。该行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款“禁止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黄某、黄某练二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二、高铁入网

2021年5月14日,广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施工维修人员钟某坚,擅自搭梯子攀爬柳南客专K53 700处交通涵,进入高铁封闭区检修通讯设备,造成动车组晚点运行。该行为违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款“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钟某坚罚款200元处罚。南宁铁路安监办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等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

2021年6月28日,河南安阳县男子李某乐,擅自攀爬南昆客专K219 350栅栏进入高铁封闭区行走,影响3列动车组晚点运行。该行为违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款“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乐行政拘留7日处罚。

三、违法施工

2021年5月28日8时许,广西贺州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施工负责人黄某胜、罗某辉,在未经铁路部门同意,擅自在益湛线K570111处铁路涵洞内挖掘坑穴铺设电缆。该行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黄某胜、罗某辉行政拘留2日处罚。

四、爬乘列车

2021年6月17日,广西宾阳县村民蒙某年,违法在湘桂线邕宁站爬乘25208次货物列车车厢至沙江站回宾阳。该行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十二)款“禁止钻车、扒车、跳车”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蒙某年行政拘留5日处罚。

五、在铁路安保区内放飞无人机

2021年5月6日,广西梧州市男子闫某铎,未经审批报备,擅自在南广线梧州南站铁路接触网上空约20米处使用无人机拍摄拍民房;6月28日,四川隆昌县男子曾某,未经审批报备,擅自使用无人机在钦州东站铁路附近航拍。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闫某铎、曾某罚款500元处罚。

六、阻挡车门

2021年5月16日,广西柳城县旅客韦某文,乘坐南宁至百色D8463次列车到达田东站时,在列车车门正在关闭时下车,造成列车二次关门晚开;2021年7月19日,广西武鸣县府城镇旅客陶某琴,乘坐南宁东至北海D1793次列车到达合浦站时,在列车车门正在关闭时用行李箱阻挡,造成列车因二次关门而晚开。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韦某文、陶某琴罚款200元的处罚。

七、动车吸烟

2021年7月11日,广西贺州市旅客沈某声乘坐贵阳东至广州南D1875次动车。列车到达阳朔站时,沈某声在6号车厢内车门旁吸烟,被列车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十款)“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沈某声罚款500元处罚。

2021年7月12日,广西来宾市旅客覃某斌乘坐怀化南至南宁东D3969次,途径祁阳站至永州站间时,违法在车厢厕所内吸烟,引发列车烟雾报警导致列车降速运行;7月17日,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旅客杨某平,乘坐南宁至百色D3937次列车,违法在厕所内吸烟,引发列车烟雾报警导致列车降速运行。上述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十款)“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覃某斌、杨某平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铁路部门提示,在享受铁路运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要社会各单位和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责编:王勇、黄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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