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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禁渔公告「河道捕鱼违法吗」

时间:2022-12-10 10:59:49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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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两人非法电鱼 被罚出资增殖放流

赣州法院网讯 2019年8月9日上午11:00,石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渔政执法等部门就石城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琴江河畔联合开展增殖放流鱼苗活动,将价值6000元的鱼苗放流琴江河水域,对非法捕捞给该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在“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田镇瑶岭至大由乡黄泥排水域,其中核心区域为琴江河睦富大桥至温坊发电站人工湖、燕首大桥)实行永久性全面禁捕。

2018年7月1日,被告人温某华使用电瓶等工具在石城县琴江镇睦富村“温泉小镇”售楼部附近河边电鱼,温某仁(另案处理)则在温某华身后捡被电晕的鱼时被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温某华逃离现场,温某仁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扣温某华等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鱼类十余斤。案发后,被告人温某华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温某华、温某仁表示认识到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决心改过,并自愿出资金购买鱼苗配合放流弥补罪过。

2019年8月9日上午9:00,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非法使用电鱼的方法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温某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温某仁非法电鱼行为造成水产资源毁坏,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费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温某华、温某仁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即在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6000元的鱼苗,并承担生态补偿评估费用2000元。

被告人温某华、温某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随即配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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