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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必须」

时间:2022-11-28 19:05:48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市局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必须」,关于市局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必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沪环评〔2020〕9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19〕2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作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评估和审查的依据,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5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包括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和编制技术要求。

一、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

在上海市范围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按照本指南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要求编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要求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照行业和环境影响特点,本指南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分为I类、Ⅱ类、Ⅲ类,分别制定不同的编制要求。其中,I类建设项目编制要求适用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类和产业类建设项目;Ⅱ类建设项目编制要求适用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社会服务类建设项目;Ⅲ类建设项目编制要求适用于以生态和噪声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针对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细化名录提出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开展工程分析专项评价的规定,本指南明确了工程分析专项评价编制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和编制技术要求见附件。

附件1.1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

附件1.2 建设项目(Ⅰ类、Ⅱ类和Ⅲ类)分类清单

附件1.3建设项目(Ⅰ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1.4建设项目(Ⅱ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1.5建设项目(Ⅲ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1.6环境影响报告表工程分析专项评价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1.1: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日期:20××年×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


编制单位承诺

(一)本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本单位已进行现场踏勘,并在《报告表》中如实反映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状况。

(三)本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已对项目涉及的环境要素进行了核实、论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无漏项或缺项;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日常管理满足环保部门发布的各项环保管理要求。

(四)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相关结论负责。

(五)本单位和编制主持人愿意承担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

编 制 单 位(盖章):

编 制 主 持 人(签字):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一、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


二、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编制人员情况

1.编制主持人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

签字


2.主要编制人员

姓名

主要编写内容

信用编号

签字


3.审核人员*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

签字


*注:应至少有一位审核人员,且不与编制主持人相同。


附件1.2建设项目(Ⅰ类、Ⅱ类和Ⅲ类)分类清单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分类

一、畜牧业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I类

二、农副产品加工业

2、粮食及饲料加工

I类

3、植物油加工

I类

4、制糖、糖制品加工

I类

5、屠宰

I类

6、肉禽类加工

I类

7、水产品加工

I类

8、淀粉、淀粉糖

I类

9、豆制品制造

I类

10、蛋品加工

/

三、食品制造业

11、方便食品制造

I类

12、乳制品制造

I类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I类

14、盐加工

I类

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I类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I类

四、酒、饮料制造业

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I类

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I类

五、烟草制品业

19、卷烟

I类

六、纺织业

20、纺织品制造

I类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服装制造

I类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I类

23、制鞋业

I类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4、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I类

25、人造板制造

I类

26、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I类

十、家具制造业

27、家具制造

I类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28、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I类

29、纸制品制造

I类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I类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I类

32、工艺品制造

I类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33、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I类

34、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I类

35、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I类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I类

37、肥料制造

I类

38、半导体材料

I类

39、日用化学品制造

I类

十六、医药制造业

4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I类

41、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I类

4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I类

43、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I类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44、化学纤维制造

I类

4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I类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及翻新

I类

47、塑料制品制造

I类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8、水泥制造

I类

49、水泥粉磨站

I类

50、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I类

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I类

52、玻璃及玻璃制品

I类

53、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I类

54、陶瓷制品

I类

55、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I类

56、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I类

57、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I类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8、炼铁、球团、烧结

I类

59、炼钢

I类

60、黑色金属铸造

I类

61、压延加工

I类

62、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I类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3、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I类

6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I类

65、有色金属铸造

I类

66、压延加工

I类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I类

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I类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I类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I类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汽车制造

I类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I类

73、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I类

74、航空航天器制造

I类

75、摩托车制造

I类

76、自行车制造

I类

77、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I类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I类

79、太阳能电池片

I类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计算机制造

I类

81、电子真空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I类

82、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I类

83、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

I类

84、电子配件组装

I类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仪器仪表制造

I类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I类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7、火力发电(含热电)

I类

88、综合利用发电

I类

89、水力发电

I类

90、生物质发电

I类

91、其他能源发电

I类

92、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I类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93、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I类

94、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I类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I类

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I类

97、工业废水处理

I类

98、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I类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I类

10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I类

1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I类

10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I类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I类

104、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I类

105、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I类

三十六、房地产

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Ⅱ类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107、专业实验室

Ⅱ类

108、研发基地

Ⅱ类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110、动物医院

Ⅱ类

三十九、卫生

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Ⅱ类

11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Ⅱ类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Ⅱ类

114、批发、零售市场

Ⅱ类

115、餐饮、娱乐、洗浴场

/

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Ⅱ类

117、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Ⅱ类

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Ⅱ类

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Ⅱ类

120、旅游开发

Ⅱ类

121、影视基地建设

Ⅱ类

122、胶片洗印厂

Ⅱ类

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Ⅱ类

124、加油、加气站

Ⅱ类

125、洗车场

Ⅱ类

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Ⅱ类

127、殡仪馆、陵园、公墓

Ⅱ类

四十六、水利

141、水库

Ⅲ类

142、灌区工程

Ⅲ类

143、引水工程

Ⅲ类

144、防洪治涝工程

Ⅲ类

145、河湖整治

Ⅲ类

146、地下水开采

Ⅲ类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147、农业垦殖

Ⅲ类

148、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Ⅲ类

149、经济林基地项目

Ⅲ类

150、淡水养殖

Ⅲ类

151、海水养殖

Ⅲ类

四十八、海洋工程

152、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Ⅲ类

153、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填坝工程

Ⅲ类

154、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

Ⅲ类

155、跨海桥梁工程

Ⅲ类

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Ⅲ类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Ⅲ类

158、新建、增建铁路

Ⅲ类

159、改建铁路

Ⅲ类

160、铁路枢纽

Ⅲ类

161、机场

Ⅲ类

162、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Ⅲ类

163、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Ⅲ类

164、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Ⅲ类

165、集装箱专用码头

Ⅲ类

166、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Ⅲ类

167、铁路轮渡码头

Ⅲ类

168、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Ⅲ类

169、航电枢纽工程

Ⅲ类

170、中心渔港码头

Ⅲ类

171、城市轨道交通

Ⅲ类

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Ⅲ类

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Ⅲ类

174、长途客运站

Ⅲ类

175、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Ⅲ类

176、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Ⅲ类

177、化学品输送管线

Ⅲ类

178、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I类

179、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I类

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I类

备注①:本市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以及109(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备注②:列入《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项目,不适用本编制要求。

备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五十(核与辐射)类型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关导则及规范要求,不适用本编制要求。


附件1.2:建设项目(Ⅰ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要求(一)适用范围

本编制技术要求适用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类和产业类建设项目。

(二)环境要素评价确定原则

1. 报告表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涉及的环境要素进行核实、筛选、并开展分析评价。

2. 项目需开展专项评价时,报告表正文应简要介绍专项评价中的内容或结论。

3. 应根据现行导则及相关环境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报告表的编制。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项目概述

1. 简要说明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以及项目背景情况(租赁厂房的项目应明确环保责任主体和边界),明确本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说明编制报告表的依据。

2. 明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

3. 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产生副产品时,应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5.1款的相应条件,并明确副产品内容及执行的产品(内部控制)标准。

4. 项目组成表,明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辅助设施等内容。列表说明与产排污、环境风险相关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位置、新增或依托情况等,依托工程还应明确依托可行性及环保责任情况。明确年运行时间。

5. 主要原辅材料(或存储/输送物质)应列表说明物质名称、规格/主要成分、年消耗量、存储位置等。明确与产排污、环境风险相关主要原辅材料(或存储/输送物质)的理化性质,列表说明化学品名及Cas登记号、物质性状、物化性质(闪点、沸点、饱和蒸气压、密度等)、(环境)毒性、恶臭(异味)物质的嗅阈值(说明来源)等。

6. 简要分析项目平面布置的环境和环境风险相关的合理性。

二、规划相容性分析

1. 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址、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的相符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 产业的相符性: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规范的相符性。

3. 位于工业区的项目,应明确所在工业区名称、规划范围、主导产业,项目用地性质及其在工业区内的位置,分析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三、评价因子、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 评价因子:

明确本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明确选取原则。

2. 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没有涉及的领域可不用表述):

① 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② 地表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③ 声(振动)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一般情况下,评价范围为厂界(或边界)外1米,若声源可能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时,评价范围应覆盖相应敏感目标。

④ 地下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⑤ 土壤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⑥ 环境风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⑦ 生态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⑧ 其他:涉及其他环境影响的项目,评价范围应覆盖可能产生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

3.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列表说明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功能和规模,与建设项目厂界(或排放源)的位置、距离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

重点调查矩形边长1000米范围内的大气环境和环境风险保护目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取水口等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以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四、评价适用标准

结合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新增用地环保遗留问题

1.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评价

无需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规划环评中未包括的特征污染因子除外)。

① 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② 地表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③ 声(振动)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项目评价范围内涉及声(振动)环境保护目标时,声(振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应覆盖代表性的环境保护目标,若出现超标情况应分析超标原因。

④ 地下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⑤ 土壤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⑥ 生态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⑦ 其他:涉及其他环境影响的项目,应调查其相应的环境现状。

2. 新增用地环保遗留问题

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时,应说明新增用地的原有用途,明确是否存在环保遗留问题(可引用场地调查报告或场地监测数据来进行说明)。

六、现有工程回顾(改扩建项目等现有工程)

1. 现有工程概述:应明确现有工程(包括已建、在建工程)的项目概况、建设和实际生产情况、及其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并界定现有工程回顾范围。

2. 产污环节及污染治理措施:一般工业企业应进行全厂回顾;央企等大型企业,可对本项目所在的事业部(或分厂/车间)现有工程进行重点回顾。明确与本项目相关的现有工程规模和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消耗及存储情况,简要介绍生产工艺,明确主要污染物(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的产生环节、处理(或暂存)方式及排放去向。

项目涉及废水处理装置(或废水池)、污水地下水管道、液态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产生危废的项目(即存在地下水及土壤潜在污染可能性的项目)或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时,应说明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项目涉及环境风险时,应简述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关注事故废水收集及暂存。

3. 达标分析:分析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情况,监测数据应优先引用近年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中的污染物监测数据;若排污许可证未及时更新,应收集企业近3年内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并说明监测数据代表性;若无3年内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应提供最近1年监测数据或环评期间的补充监测;若企业已完成污染治理措施整治或提标改造工程的,应提供工程实施后的监测数据。

4. 排污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汇总,包括已建、在建项目,若企业有近年的排污许可证数据,应优先引用;若未采用排污许可证数据,应给出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

5. 环保管理:简述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和监测计划落实情况;明确环保投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措施。

6. “以新带老”:详细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或时间节点。

七、工程分析

应按“基本要求”开展工程分析。涉及食品制造、喷漆及仓储的项目在此基础上,还应执行“食品制造、喷漆工艺和仓储”的补充要求。

1. 基本要求

① 工艺:简述工艺流程,明确主体工程及公用工程、辅助工程产污环节,绘制带产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框图。

② 废气:项目涉及废气产生及排放时,应说明废气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废气的收集方式及收集效率、污染防治措施及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分析污染物排气筒及厂界达标排放情况;说明无组织源排放控制措施并估算排放量;明确非正常工况排放源强、监控、处理措施。

③ 废水:项目涉及废水产生及排放时,应说明废水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废水的收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及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分析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明确非正常工况监控、处理措施。结合项目特点,明确初期雨水收集措施、雨污分流情况、雨水排放去向及监控措施。

④ 噪声(振动):项目新增噪声(振动)源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噪声(振动)污染防治措施。

⑤ 固体废物:项目涉及固体废物产生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及估算依据;判别固体废物类别,明确各类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暂存方式、暂存场所和处置去向;当存储、转运期间可能产生恶臭(异味)废气、挥发废气、或溢流废液时,还应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去向。

⑥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分别按现有、在建、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等几种情况,汇总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变化量,核算项目建成后最终的污染物排放量。

⑦ 总量控制要求:列明国家和本市总量控制相关政策要求文件名称。说明项目需执行的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涉及的总量控制因子,总量指标及来源。

2. 食品制造

① 废气(异味):明确开停车时臭气(异味)的排放情况。宜通过类比法估算臭气(异味)无组织排放情况。与现有工程建设内容相似的改扩建、技术改造类项目,应根据实测数据类比臭气(异味)源强。设有除臭设施的项目,应尽可能通过同类装置的实测数据类比论证设施的除臭效果。非正常工况中应分析是否存在臭气(异味)的突然排放,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要求。

② 废水:涉及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置的项目,应明确废水处置过程中的臭气(异味)产生及处置措施,并论证其达标可行性。季节性生产的项目(尤其是采用废水生化处理的项目),应论证废水处理设施长期停运后再运行的可行性。

③ 固体废物:应明确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去向。涉及食物残渣、酒糟等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明确其暂存要求、周转时间、最大暂存量,分析暂存期间臭气(异味)处置措施,并明确是否存在无法外运的情况,提出相应的臭气(异味)控制措施。

3. 喷漆工艺

① 废气:应对使用油漆(涂料、油墨、胶水等)单独进行物料平衡分析或给出污染源估算依据。明确恶臭(异味)污染物嗅阈值。应重点论述废气收集措施的有效性及废气处理措施的合理性,明确工艺参数及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的,还应论证依托的可行性。应提出废气处理装置监控措施,处理装置主要设计参数运行参数(如活性炭脱附废气焚烧温度等);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的项目,应提出保证处理效率的一次活性炭最大装填量,明确活性炭更换周期,废活性炭暂存要求。

② 在线监控:单一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0 kg/h 或者初始非甲烷总烃排放量≥10 kg/h 时,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并满足国家或地方固定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4. 仓储

① 废气:涉及槽罐或分装的项目应明确分装的物质、批次及年周转量,估算槽罐大小呼吸产生源强,明确最不利情况下的废气产生源强,并提出收集、处理和排放方式。存储物料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时,应估算可能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量。

② 废水:涉及槽罐或分装的项目应明确是否进行槽罐清洗,明确废水(或废液)、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及去向。若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地面冲洗废水、槽罐清洗废水等,应明确其废水产生量、收集措施、处理工艺、污染物处理效率并进行达标排放分析。

八、环境影响分析

1. 施工期

简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明确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废水、施工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噪声控制措施,以及施工场地颗粒物、噪声在线监测要求。项目涉及特殊及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开展生态影响分析并提出保护及生态补偿措施。

若项目建设时涉及老旧设备的搬迁或拆除,应说明搬迁或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2. 营运期

① 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并给出评价结论。重点评价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绘制防护距离包络线图;正常工况下的最大地面浓度及占标率。排放恶臭(异味)的项目应分析嗅阈值影响。

② 地表水环境: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要求开展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③ 声(振动)环境:

分析厂界噪声达标可行性;评价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目标的,还应给出各环境保护目标的噪声(振动)预测值,分析其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④ 固体废物:

明确一般工业固废的暂存场所,暂存面积,暂存的可行性,转运周期,防渗措施,处置去向,存储期间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及其去向。对于产生恶臭(异味)的一般工业固废(如果渣、酒糟、药渣等),还应提出恶臭(异味)控制措施,并明确转运时间及转运要求等。

明确危险废物的暂存位置,暂存包装方式、暂存面积,暂存的可行性,危险废物的周转周期,防渗措施,处置去向。存储期间可能产生的溢流废液或挥发废气的情况及去向,存在恶臭(异味)污染物或可能对所在区域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作为源强列入废气或废水章节进行分析。

⑤ 地下水环境: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重点评价废水处理装置(地面或地埋式)、液态化学品存储设施(地面或地埋式)等易造成地下水泄漏设施的防渗分区及相关防渗措施要求。

⑥ 土壤环境: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

⑦ 环境风险: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重点评价内容包括:明确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危险性、最大存在量及存储(或使用)情况,判别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划分并进行风险识别,明确最大可信事故、伴生/次生影响事故,简要分析事故影响结果,根据物质特性及项目特点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及其备案要求;项目依托现有或其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时,应分析依托可行性。

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明确“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水收集和应急存储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明确并图示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封堵系统。

⑦ 生态环境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项目涉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对其产生的生态影响,并明确保护措施。

⑧ 其他(外环境、生物安全等)

外环境: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应分析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生物安全:项目涉及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时,应简要开展生物安全影响分析,并明确环境保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提出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其备案要求。

其他:涉及其他环境影响的项目,应进行相应的影响分析,并明确其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九、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汇总

汇总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及“以新带老”要求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十、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

应提出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明确管理部门及人员情况;提出监测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建议清单,包括环保装置的设计要求及关键设计参数的要求;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要求需设置废气、废水、噪声等施工期及营运期在线监测的项目,应明确在线监测设施的设置情况;监测建议应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文件相衔接;明确改扩建项目环境管理要求与企业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的内容。

十一、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

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填写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表格中内容应在环评文件基础上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衔接。若后续生态环境部发布或更新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的相关信息表格式,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格式要求更新相应表格及内容。

十二、结论

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规划相容性、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措施、主要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区域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计划不落实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十三、附件附图要求

1.附图

附图中应有比例尺(或清晰的距离标注)、指北针等基本要素;图片文字应清晰、大小适中,线条鲜明;图片中重要内容应采用勾勒边框、填充色块或标注等方式清晰表示,突出重点;宜删除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图片尺寸应以A4或A3尺寸为宜,转化为PDF时应统一大小;若附图数量过多或尺寸过大,宜独立成册。

附图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所在工业区(镇、区)位置图,所在大气、地表水、噪声功能区划位置图,评价范围图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环境监测点位分布图(若无环境监测可省略),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若厂区太小可与车间平面布置图合并),车间平面布置图,分区防渗图、项目周边企业(道路)现场照片,涉及废水排地表水的项目应提供区域水系图。上述图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并。

总平面布置图及车间平面布置图应选用正确比例的底图,宜采用工程设计图、测绘图或卫星图等;应明确环保责任边界,明确排气筒位置、废水排口位置、雨水排口位置、环保处理设施位置、固体废物暂存点、风险防范措施(消防废水收集池、车间收集沟、储罐围堰等)位置等。

2.附件

附件应文字(图件)清晰、大小适中,尽可能使用原件扫描;应减少非相关内容的附件页数;若附件数量过多,宜独立成册。

涉及改扩建的项目,应提供现有工程污染源监测报告;涉及环境监测的项目,应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必要文件。


附件1.4:建设项目(Ⅱ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编制技术要求适用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社会服务类建设项目。

(二)环境要素评价确定原则

1. 报告表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涉及的环境要素进行核实、筛选、并开展分析评价。

2. 项目需开展专项评价时,报告表正文应简要介绍专项评价中的内容或结论。

3. 应根据现行导则及相关环境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报告表的编制。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项目概述

1. 简要说明项目背景情况(租赁建筑的项目应明确环保责任主体和边界),明确编制报告表的依据。

2. 明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年运行时间。

3. 项目组成,说明建筑物栋数层数、各建筑功能及面积、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依托工程及其依托可行性等,主要设备的规格、数量和位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说明其使用和贮存情况。

4. 分析平面布置及合理性,仅限环境和环境风险和合理性。

二、规划相容性分析

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址、规模、性质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三、评价因子、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 评价因子:

明确本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明确选取原则。医院、学校、养老院等敏感项目还应将区域主要污染因子筛选为现状评价因子。

2. 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没有涉及的领域可不用表述):

① 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② 地表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③ 声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一般情况下,评价范围为厂界(或边界)外1米,当项目紧邻环境保护目标或相邻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较高时,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④ 地下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⑤ 土壤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⑥ 环境风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⑦ 生态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⑧ 其他:涉及其他环境影响的项目,评价范围应覆盖可能产生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

3.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列表说明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功能和规模,与建设项目的位置、距离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

重点调查矩形边长1000米范围内的大气环境和环境风险保护目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取水口等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以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四、评价适用标准

结合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新增用地环保遗留问题

1.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评价

简要说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2. 新增用地环保遗留问题

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时,应说明新增用地的原有用途,明确是否存在环保遗留问题(可引用场地调查报告或场地监测数据来进行说明)。

六、现有工程回顾(改扩建项目等现有工程)

1. 现有工程概况:应明确现有工程(包括已建、在建工程)的项目概况、建设和实际运营情况、及其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2. 产污环节及污染治理措施:明确与本项目相关的现有工程主要污染物的产生环节、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去向;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简述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情况。

3. 达标分析:提供已建工程近三年内有效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源实测数据,明确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4. 排污核算:明确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5. 环保管理:简述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和监测计划落实情况;明确环保投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措施。

6. “以新带老”: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或时间节点。

七、工程分析

1. 废气:项目涉及废气产生及排放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废气的收集方式及收集效率、污染防治措施及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分析污染物排气筒及厂界达标排放情况;说明无组织源排放控制措施并估算排放量;明确非正常工况监控、处理措施。

2. 废水:项目涉及废水产生及排放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废水的收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及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分析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明确非正常工况监控、处理措施。

3. 噪声:项目新增噪声源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 固体废物:项目涉及固体废物产生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及估算依据;判别固体废物类别,明确各类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暂存方式、暂存场所和处置去向;当存储、转运期间可能产生恶臭(异味)废气、挥发废气、或溢流废液时,还应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去向。

5.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分别按现有、在建、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等几种情况,汇总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变化量,核算项目建成后最终的污染物排放量。

6. 总量控制要求:列明国家和本市总量控制相关政策要求文件名称。说明项目需执行的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涉及的总量控制因子,总量指标及来源。

八、环境影响分析

1. 施工期

简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明确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废水、施工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噪声控制措施,以及施工场地颗粒物、噪声在线监测要求。项目涉及特殊及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开展生态影响分析并提出保护及生态补偿措施。

若项目建设时涉及老旧设备的搬迁或拆除,应说明搬迁或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2. 营运期

① 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并给出评价结论。

② 地表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要求开展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③ 声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重点评价厂界噪声达标可行性;评价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目标的,还应给出各环境保护目标的预测值,分析其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④ 固体废物: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暂存方式、暂存场所和处置去向的合规性;并明确固体废物转运时间及转运要求。

⑤ 地下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重点评价易造成地下水泄漏设施的防渗分区及相关防渗措施要求。

⑥ 土壤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

⑦ 环境风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重点评价内容包括:明确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危险性、最大存在量及存储(或使用)情况,判别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划分并进行风险识别,明确最大可信事故、伴生/次生影响事故,简要分析事故影响结果,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及其备案要求。

⑧ 生态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项目涉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对其产生的生态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⑨ 其他(外环境、生物安全等)

外环境:医院、学校、养老院等敏感项目,应调查项目边界外500米范围内工业企业(防护距离、废气、噪声)、交通设施(噪声或振动)等对项目敏感建筑的影响,并提出防护措施。

生物安全:项目涉及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时,应简要开展生物安全影响分析,并明确环境保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提出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其备案要求。

其他:涉及其他环境影响的项目,应进行相应的影响分析。

九、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汇总

汇总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及“以新带老”要求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十、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

应提出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提出监测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建议清单,包括污染防治措施及外环境影响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

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填写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表格中内容应在环评文件基础上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衔接。若后续生态环境部发布或更新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的相关信息表格式,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格式要求更新相应表格及内容。

十二、结论

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规划相容性、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措施、主要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区域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计划不落实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十三、附图附件要求

1. 附图

附图中应有比例尺(或清晰的距离标注)、指北针等基本要素;图片文字应清晰、大小适中,线条鲜明;图片中重要内容应采用勾勒边框、填充色块或标注等方式清晰表示,突出重点;宜删除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图片尺寸应以A4或A3尺寸为宜,转化为PDF时应统一大小;若附图数量过多或尺寸过大,宜独立成册。

附图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所在大气、地表水、噪声功能区划位置图,评价范围图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环境监测点位分布图(若无环境监测可省略),总平面布置图及各楼层平面布置图(应明确环保责任边界,排气筒位置、废水排口位置、环保处理设施位置、固体废物暂存点位置等)。上述图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并。

2. 附件

附件应文字(图件)清晰、大小适中,尽可能使用原件扫描;应减少非相关内容的附件页数;若附件数量过多,宜独立成册。

涉及改扩建的项目,应提供现有工程污染源监测报告;涉及环境监测的项目,应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必要文件。


附件1.5:建设项目(Ⅲ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编制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生态和噪声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要素评价确定原则

1. 报告表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涉及的环境要素进行核实、筛选、并开展分析评价。

2. 项目需开展专项评价时,报告表正文应简要介绍专项评价中的内容或结论。

3. 应根据现行导则及相关环境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报告表的编制。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项目概述

1. 简要说明项目背景情况,明确编制报告表的依据。

2. 明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

3. 明确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依托工程及其依托可行性等)。

4. 灌区项目应明确取(蓄)水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田间工程及附属工程等。

5. 水库、引调水等项目,应明确取水枢纽、输水建筑物、控制建筑物、交叉建筑物、调蓄水库以及末端配套工程等。

6. 河湖整治、防洪除涝等项目,应明确疏浚、堤防建设、闸坝闸站建设、岸线治理、水系连通、蓄(滞)洪区建设、排洪治理等。

7. 航道项目应明确航道走向、里程、级别。是否涉及护岸、疏浚、桥梁、码头等。

8. 码头项目应明确码头长度、宽度、高程、泊位长度、水工建筑物等。

9. 铁路项目应明确线位走向和长度、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等;明确线路工程、轨道工程、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站场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工程(电气化工程、牵引变电所工程、通信基站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综合维修工程、机务车辆检修设施);明确项目的行车组织,包括列车对数、列车编组、运行时间等。

10. 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及桥梁项目,应明确工程线位走向和长度、道路等级、设计行车速度、车道数、工程组成(包括道路、桥梁、匝道、地道、附属工程等)、预测交通量、动拆迁情况。

11. 管线项目应明确输送物质名称,输送管线走向,物质最大设计输送能力,年输送总量及输送时间,输送管线直径及长度等。

二、规划相容性分析

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线、规模、性质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评要求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三、评价因子、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 评价因子:

明确本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明确选取原则。

2. 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没有涉及的领域可不用表述):

① 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② 地表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③ 声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一般情况下,非线性工程评价范围为厂界外1米,当项目紧邻环境保护目标或相邻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较高时,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④ 振动环境:城市轨道交通类项目振动评价范围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中相关要求。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及桥梁项目的评价范围应考虑所在项目所在区域不同声功能区划,3类区为工程边线两侧20米、2类区为工程边线两侧35米、1类区为工程边线两侧55米;铁路项目评价范围不小于工程边线两侧60米。

⑤ 地下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⑥ 土壤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⑦ 环境风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⑧ 生态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⑨ 其他:涉及其他环境影响的项目,评价范围应覆盖可能产生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

3.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① 列表说明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功能和规模,与建设项目的位置、距离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

② 铁路、等级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和航道等项目,应明确声环境保护目标与本项目的相对位置、建筑朝向,动拆迁前后敏感建筑与本项目及交通干线边界线的最近距离(涉及高架、桥梁时还应给出环境保护目标与高架、桥梁边线和匝道的最近距离,高架、桥梁和匝道的高度);项目改扩建时,还应明确改建前后环境保护目标与工程边界线的最近距离、声环境评价标准和不同声功能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户数。

四、评价适用标准

结合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新增用地环保遗留问题

1. 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2. 地表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涉及底泥疏浚的项目,还应开展底泥监测。

3. 声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铁路、等级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和航道等项目,应重点调查项目实施后评价范围内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当环境保护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调查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时,应结合主要声源类型分析超标原因。

4. 振动环境:项目评价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目标时,应进行振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 地下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6. 生态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六、现有工程回顾(改扩建项目等现有工程)

1. 现有工程概述和污染治理措施:简要说明现有工程的工程组成、已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2. 达标分析和排污核算:分析废气(移动源除外)、废水和噪声(移动源除外)等污染物达标情况,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量。

3. 环保管理:简述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和监测计划落实情况;明确环保投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措施。

4. “以新带老”:详细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或时间节点。

七、工程分析

1. 废气:项目涉及废气固定源排放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废气的收集方式及收集效率、污染防治措施及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分析污染物排气筒及厂界达标排放情况;说明无组织源排放控制措施并估算排放量;明确非正常工况监控、处理措施。

2. 废水:项目涉及废水产生及排放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废水的收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及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分析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明确非正常工况监控、处理措施。

3. 噪声和振动:项目涉及噪声固定源排放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污染源强及估算依据,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根据设计行车速度、机车类型等确定噪声和振动源强;铁路项目应根据设计行车速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等确定噪声和振动源强;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和桥梁项目,应根据路面结构、材料、坡度、标高、各路段昼夜各类型车辆的比例、昼夜比例、平均车流量、车速等信息,确定噪声和振动源强;航道项目应根据通航船舶类型、船流量、船速等信息,确定噪声和振动源强。

4. 固体废物:项目涉及固体废物产生时,应明确产污环节,说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及估算依据;判别固体废物类别,明确各类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暂存方式、暂存场所和处置去向。

八、环境影响分析

1. 施工期

① 根据项目施工工艺和施工时序,大临工程的设置情况,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措施,分析施工期的环境影响。

② 项目涉及疏浚、抛石、沉排、吹填、切滩、抛泥等涉水作业可能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时序、施工环节悬浮物控制措施。

③ 航道项目涉及炸礁工程的,应采取施工爆破噪声控制措施。

④ 项目产生疏浚物时,应优先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属危险废物的,应提出安全有效的处置方案;施工船舶污水、船舶垃圾、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等应交资质单位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⑤ 项目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避让、工程防护、异地栽种等保护措施;隧道项目涉及特殊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时,应采取优化涉及和施工工艺、控制辅助坑道设置数量和位置、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桥梁项目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时,应优化设计和施工工艺,控制桩基施工。

⑥ 若项目建设时涉及老旧设备的搬迁或拆除,应说明搬迁或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2. 运营期

① 大气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并给出评价结论。隧道项目,应分析隧道峒口处的大气环境影响,并预测风塔排放的大气环境影响,涉及风塔的隧道还应分析风塔关闭状况下隧道峒口处的大气影响;码头项目应提出配备岸电设施的要求;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应结合货种特点,针对物料装卸、输送和堆场储存提出必要可行的封闭工艺,以及防风抑尘网、喷淋湿式抑尘等措施;油气、化工等液体散货码头,应提出必要可行的挥发性气体控制、油气回收处理等措施;散装粮食、木材和其制品等采用熏蒸工艺的码头,应提出复核国家相关规定的工艺、药剂的要求以及控制气体挥发强度的措施。铁路项目应对装运煤炭的列车,提出转运、卸载、储存等环节的抑尘措施;隧道进出口临近居民区或其他环境空气敏感区时,应优化布局或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减轻不利环境影响。

② 地表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要求开展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灌区、水库、引调水等项目应统筹考虑上下游河道水环境、水生生态、景观、湿地等生态用水需求,提出优化取(调)水方案、泄放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等措施;灌区农药化肥施用以及灌溉退水等可能对水环境造成污染时,应提出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控制农药与化肥施用种类及数量、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污水净化塘等措施。码头项目应针对冲洗污水、初期雨污水、含尘废水、含油污水、洗箱(罐)废水、生活污水等,提出收集、处置措施。

③ 声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铁路、等级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和航道等项目的线源工程,应明确预测参数,并给出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的距离;预测不同声功能区内环境保护目标处的贡献值、背景值和预测值,高层建筑还应预测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所受的噪声影响,绘制等声级线图;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处的超标及超现状情况,分析环境保护目标受噪声影响的程度,确定受影响范围和人口分布情况,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非线性工程还应分析厂界噪声达标可行性。

④ 振动环境: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和桥梁等项目的线源工程,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进行振动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相应有效的防治措施。

⑤ 固体废物: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暂存方式、暂存场所和处置去向的合规性。船舶污水、船舶垃圾、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等应交资质单位处置,码头项目还应设置相应的接收处置措施。

⑥ 地下水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灌区项目应提出优化取(蓄)水方案及灌溉方式、渠道防渗、截水导排、生态修复等措施,水库和引调水项目应提出封堵、导排、防护等措施,避免因地下水位变化引发的次生生态影响;灌区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等时,应提出农艺调控、种植结构优化、耕地污染修复、灌溉水源调整或休耕等措施。

⑦ 土壤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要求开展影响评价。

⑧ 环境风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项目存在水质污染、富营养化、外来物种入侵、船舶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桥梁项目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时,还应合理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

⑨ 生态环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开展影响评价。项目涉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对其产生的生态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灌区、水库、引调水、河湖整治、防洪除涝、航道、码头、铁路、等级公路等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提出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拦河闸坝建设过鱼设施、引水渠首设置拦鱼设施、栖息地保护修复、生态修复、增殖放流、采用生态友好型护岸、减小船舶航速、建设或保留野生动物通道、灯光和噪声控制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⑩ 其他:涉及其他环境影响的项目,应进行相应的影响分析。

九、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汇总

汇总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及“以新带老”要求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十、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

应提出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提出监测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建议清单。

十一、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

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填写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表,表格中内容应在环评文件基础上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衔接。若后续生态环境部发布或更新建设项目污染治理与排放的相关信息表格式,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格式要求更新相应表格及内容。

十二、结论

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规划相容性、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措施、主要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区域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计划不落实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十三、附图附件要求

1. 附图

附图中应有比例尺(或清晰的距离标注)、指北针等基本要素;图片文字应清晰、大小适中,线条鲜明;图片中重要内容应采用勾勒边框、填充色块或标注等方式清晰表示,突出重点;宜删除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图片尺寸应以A4或A3尺寸为宜,转化为PDF时应统一大小;若附图数量过多或尺寸过大,宜独立成册。

附图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所在大气、地表水、噪声功能区划位置图,线位走向图、评价范围图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应明确声屏障、隔声窗等环保措施实施范围),环境监测点位分布图(若无环境监测可省略)。上述图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并。

2. 附件

附件应文字(图件)清晰、大小适中,尽可能使用原件扫描;应减少非相关内容的附件页数;若附件数量过多,宜独立成册。

涉及环境监测的项目,应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


附件1.6:环境影响报告表工程分析专项评价编制技术要求

一、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简述本专题编制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通知》(沪环规(2018)4号)中明确需开展“工程分析专项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以文字形式介绍项目的主要工艺流程及污染物的情况,应尽可能结合工艺流程图,明确主要工艺内容,并标识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产生节点。


二、污染物源强分析

1、(有组织)废气:应明确废气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废气的收集措施,收集风量,收集效率,废气的产生形式(连续产生还是间歇产生排放),废气产生的时间(应与工程分析对应,并结合实际情况),废气中污染物最大产生情况。

2、(无组织)废气:应明确废气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废气的最大源强(公斤/小时),废气排放总量(吨/年),产生位置,排放时间(小时/年)等。

3、废水:应明确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产生浓度,废水的产生形式(连续产生还是间断产生),废水的总产生量(立方米/年),废水的最大产生量(立方米/天)等。

4、噪声(振动):应明确主要噪声(振动)设备,设备数量,单机噪声(振动)源强,设备每天运行时间等。

5、固体废物(废液):固体废物类型(一般工业废物、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废液)产生量(吨/年),固体废物(废液)主要成分。

三、污染物治理措施分析

1、废气:废气的治理措施,治理原理,治理效果,可能废气处理副产物,废气排放风量,污染物最大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排气筒高度、内径,位置,编号等,废气排放对应的标准及符合性分析,若有多个排气筒,应明确等效排放分析。

参考表格-有组织废气(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排气筒参数、排放标准等):

编号

废气

名称

污染物

产生量

kg/h

处理措施

项目排气筒废气排气情况

排气筒

高度

排放风量

m3/h

排放

浓度mg/m3

排放

速率kg/h


*注:该处主要考虑废气处理前后主要污染物变化的情况(如TORTOSCR等),若无变化可省略。

明确无组织废气的控制措施(与有组织废气部分相同的内容可与前文合并),明确无组织废气最终排放情况。

参考表格-无组织废气:

编号

产生源

污染物名称

排放速率(kg/h)

排放量(t/a)

排放面源(m)


(长×宽×高)


3、废水:废水的总排放量(立方米/年),废水的最大排放量(立方米/天),废水的治理措施简介,最大废水处理能力(依托设施时应明确废水处理余量),治理原理,治理效果,治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固体废物或副产物,治理后污染物浓度,排放去向,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符合性分析,若有废水分质处理,应单独进行分析。

参考表格:

污染源

废水量(t/a)

污染物

产生浓度(mg/L)

处理措施

排放浓度(mg/L)

标准

(mg/L)

达标分析

排放量(t/a)


除无环境风险源的项目外,或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缓冲区的项目,应说明是否需收集初期雨水;需收集初期雨水的,应明确收集措施、雨污分流情况、雨水排放去向及监控措施。

4、噪声(振动):明确噪声(振动)源位置、噪声(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

5、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位置及合规性分析,一般工业废物暂存场所位置及合规性分析,其他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位置。

6、地下水和土壤: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Ⅰ类~Ⅲ类,且涉及废水处理装置(地面或地埋式)、液态化学品存储设施(地面或地埋式)时,应明确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渗措施。

7、生态:项目涉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明确保护措施。

8、其他(生物安全等):

生物安全:项目涉及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时,应明确环境保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提出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其备案要求。

其它:涉及其他环境影响的项目,应明确其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物料平衡、水平衡等

1、化工类、医药类、涉及有机涂层使用类等,应对主要原辅助材料(有机涂层)制作物料平衡。

2、涉及工艺废水的,应制作水平衡。涉及水循环冷却塔的项目,应明确循环冷却水浓水排放去向。

3、对于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或者其他特殊污染物(元素)的物质,应制作独立的物料平衡。

五、非正常工况

1、列举出可能的非正常工况。

2、明确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应明确最大排放量(以小时为单位)。

3、提出非正常工况的应对措施,应提出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六、污染物排放统计

1、应明确本项目产生、削减、排放情况,尽可能统一单位,数据有效数字不宜超过4位。

2、改扩建项目应明确项目建设后全厂的变化情况。

3、数据宜用表格表述,较为简单的新建项目,该部分内容可略过。

七、其他

报告表正文主要描述“三”、“五”部分的内容,其他内容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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