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3:29:38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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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9月5日讯 近日,半岛网记者(80889458)注意到,青岛光明线缆有限公司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被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2022年6月13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青岛通津线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光明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GMDL牌规格型号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2×1.5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进行抽样检测,根据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2年7月4日出具的编号No:202221001278检验报告,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外形尺寸测量不符合GB/T5023.5-2008标准,依据《青岛市市北区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依据【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光明线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处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整(¥2450.00元)。
半岛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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