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5 13:04:44来源:网络整理
不转入进项税额的40%,而是分期扣除,即留作以后扣除。
1、监管依据:
关于印发《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扣除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会计制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在建不动产,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一年扣除比例为60%,第二年扣除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清偿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属于在建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赁的房地产以及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二年扣除规定。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劳务转入在建房地产的,应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转移。,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从折算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会计分录:
(1)采购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 (100%)
贷款:银行存款
(2)用于在建时:
借款: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 - 应扣除的进项税额 (40%)
学分: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40%)
(3)当月的第 13 个月:
借:应交税-应付增值税-进项税(40%)
贷方:应缴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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